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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 2022-07-11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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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面提升绿色建筑质量,助力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4日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 2022-07-05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的《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9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13-197-2017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202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0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榕建规〔2022〕5号、榕建规〔2022〕6号的补充通知 [ 2022-06-28 ]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印发了《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5号)、《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6号)等两份文件,为做好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衔接,现补充通知如下:

      2022年7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1的“其他”栏、施工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2的“其他”栏、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的“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栏)明确上述文件规定事项。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 印发《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06-20 ]

    印发《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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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全面贯彻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落实省政府48条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努力保持住建行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0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数据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 2022-06-2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数据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2〕113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2〕4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注册地在福州市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调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我局按照闽建办科函〔2022〕4号文件要求,从全国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福州市的746家企业随机抽取5%进行检查,共计抽取37家企业。

      三、抽查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从业人员数、注册执业人次、科技活动费用支出、营业收入(工程勘察收入、工程设计收入)、所得税费用、增值税等指标数据。

      四、其他事项

      (一)收件资料 

      被抽查勘察设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及相应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电子版材料与扫描件同步发送tech11@126.com。

      1、企业主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2021年12月企业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3、企业注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等内容)加盖企业公章;

      4、2021年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清单及对应票据证明;

      5、企业2021年全年开具的勘察、设计业务清单及对应发票;

      6、企业2021年缴纳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完税证明。

      (二)检查时段 

      序号1-10:2022年6月16日上午9:00

      序号11-20:2022年6月16日下午3:00

      序号21-30:2022年6月17日上午9:00

      序号30-37:2022年6月17日下午3:00

      请37家被抽查勘察设计企业派专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7号楼1157室配合核查。被抽查企业对核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抓紧整改,务必于6月30日前重新上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陈捷,联系电话:8711075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2-06-13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文件要求,加大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处制定了《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现解读如下:

      《意见》共六点,分别从评定分离、信用评价、业绩使用、监管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

      1、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择优选取中标人。一是在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项目推广。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对工程项目外部环境、项目等级、空间区位、功能需求等相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其勘察设计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二是在符合条件的施工招标项目中试行。对招标控制价<0.3亿元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管理团队、技术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制定定标方案,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

      2、强化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保障择优选取中标人。一是增加入围投标人家数。将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入围评审投标人家数调整为60家;二是提高信用分投标人的抽取比例。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A类方法评标的,依照招标控制价的不同,从信用分排名前5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5-3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25家入围;三是提高入围评审家数,依照招标控制价的不同,评标委员会从入围的投标人中选取10-15家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评审。

      3、放宽业绩使用范围,推动招投标充分竞争。对招标控制价低于2亿元且建筑高度<80米、跨度<27米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福州市(准)龙头企业可采用工程特征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参与投标。

      4、推行市政工程装配化,支持采用综合评估法。我市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工程,其路缘石、检查井原则上应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支持招标人在施工项目招标时采用综合评估办法评标。

      5、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与我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按照联合体成员最高信用分计取。

      6强化履约过程监督,严惩违法行为。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全过程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