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快讯
行业新闻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15:47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住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住建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9日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 2021-11-08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6:26] 【字体:  】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桩基质量管理,坚决遏制偷工减料和降低质量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桩基质量,根据《关于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福建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闽建建〔2020〕5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守质量底线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深刻吸取各类质量事故教训,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做到关口前移、常抓不懈,全面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致力打造精品工程、放心工程。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要切实担起监管责任,严把质量监督关,聚焦建筑施工领域和桩基质量管控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质量行为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桩基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职尽责。

      1.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随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为了节约成本或缩短工期,采用不适合地质与水文条件或不符合耐久性规定的桩型,也不得采用落后淘汰施工工艺的桩型。对于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项目,视情况牵头组织专家论证选择桩型。

      2.要加强合同管理,带头守合同、重信誉,合同条款中应依法约定质量目标、合理工期、工期补偿、价款调整及违约惩戒等内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抵制恶意低价投标,鼓励支持参建单位创建优质工程。密切跟踪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上与地下周边环境出现的异常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事求是给予签证调整,避免因造价问题产生桩基质量隐患。

      3.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正式施工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在地质与水文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施工试打桩(试成桩),充分验证地勘报告中有关地层的准确性、桩基设计质量管控目标和施工工艺技术指标的可行性,并在试打桩记录中明确结论。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变更,变相降低质量标准或应有的安全储备。积极采取第三方评估、内部检查、远程监控和定期核对等方式提升管理精度,重点管控原材料进出场数量,并对归档或上传的施工与监理记录等资料加强保管和分析核对。

      4.加强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择优选择检测机构,在检测委托合同中应依法明确检测人员廉政要求和企业违约责任,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不得违规减少其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5.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加强履约履责。在桩基施工期间,应结合桩基工程规模、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情况,选派具有相应工程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控工作。

      6.鼓励对桩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办理质量保险。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源头管理

      1.勘察单位要对勘察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现场作业管理。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准确判定工程桩持力层和入岩深度,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负责,合理选择桩型,按规范要求计算桩基承载能力及变形,按规定在桩基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试桩,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视情况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做细做实设计交底工作,详细解释设计意图,明确桩基质量控制及合理可行的检验方法。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或签署工程联系单等,涉及更改终压力、桩长或其他关键性成桩指标的,应经各方共同现场详细核实情况再签署意见。

      3.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强的建设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桩基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4.施工实际桩长、持力层及承载力等关键性指标与设计、地勘存在较大差异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配合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处理。

      (三)压实施工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质量技术培训和职业诚信教育,严禁弄虚作假和偷工减料。

      1.企业应当制定桩基工程专项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要点,建立岗位责任与奖惩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

      2. 企业应加强质量技术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 项目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地基基础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职业诚信教育,按照规范标准全面加强桩基施工质量管理,实事求是做好自检和施工记录。对钢筋笼安装偏位、桩身垂直度偏差、孔底沉渣未按规定清理等桩基常见质量问题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杜绝施工桩长、钢筋笼长度、混凝土强度和嵌岩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现象。

      4.项目应建立一桩一档和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落实电子化存档,实现桩基工程所有桩的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切实履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立健全企业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教育,严禁与其他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企业应制定桩基工程专项监理制度和质量管控要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和诚信廉洁从业情况开展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

      2.项目应配备地基基础有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制定完善桩基工程监理旁站方案,实施全过程管理,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复检及试块试件的制作和见证送检工作,加强桩基施工和验收检测工作的旁站巡查,严格桩基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3.发现桩基工程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或未按图施工等情形,第一时间向建设(代建)单位报告,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

      (五)落实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要全面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建立问题快速上报机制,完善检测溯源管理、人员廉政教育和检测过程管理制度。

      2.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教育,规范检测行为管理,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对桩顶标高、桩位等关键指标应复核,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结论,杜绝虚假报告。

      3.推行桩基验收检测全过程无间断影像管理。

      4.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

      三、突出重点,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

      (六)事前加强原材料进场验收

      1.预制类桩产品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图集,按规定对进场的预制桩成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测,形成台账记录、检测报告。施工现场应留存预制桩生产厂家资质证明、进场货单、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

      2.灌注类桩应进一步加强钢筋、桩基混凝土原材料和外加剂的进场检验和复验,确保桩基质量。

      (七)事中严抓施工过程桩长管控

      1.在工程桩正式施工之前,五方责任主体应共同参加试打桩,留存反映现场情况及参加人员的影像资料。根据试打桩情况确定的控制参数,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参建单位应加强标准规范、属地监管措施宣贯培训,对照反面案例,预判、分析可能存在的质量管理漏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建设(代建)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桩基主要材料数量定期比对核验制度,通过比对材料进场量和实际使用量、追溯具体桩号的使用情况,严格管控施工桩长。预制桩施工后,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桩长进行自查和实体测量,并形成书面记录。

      3.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桩基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推行桩基工程施工全过程影像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填写桩基施工原始记录和留存影像,形成一桩一档资料。

      4.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桩基专项监理细则及旁站方案,加强施工桩长和钢筋笼长度管控,如实填写旁站记录,留存监理旁站影像资料,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5.桩基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八)事后规范桩基验收检测工作

      1.桩基施工完成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施工、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桩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桩长等检测工作,作为基桩验收必要条件,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2.各方责任主体应规范验收检测选桩过程的行为管理,确保选桩和检测等环节各方责任人员到位履责,结果真实有效。

      四、提高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强工作部署,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狠抓各方责任落实和关键人员到岗履职,重点加强原材料进场、施工关键环节、验收检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常见问题防治,鼓励企业积极创优。每年应开展在建桩基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隐患限期整改。

      (十)严肃监督执法。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强化监管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项目按规定记录信用监管行为。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顿,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差异化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况全面排查项目参建单位在厦所有在建工程。

      (十一)坚持联合惩戒。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涉及我市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并按规定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考核和代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逐步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本区域相关企业或者项目进行指导性检查。对社会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一经核实,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1月3日

  • 创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机制助力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 [ 2021-10-29 ]

    创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机制助力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2016年11月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主动服务福州省会城市建设的意见》(闽建办【2016】18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下放福州市组织开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思想、省市历次深改委会议精神及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精神,近年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结合此项工作不断深入改革、强化创新,为提高评审质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相应努力。

    一、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共组织开展了包括国家地球空间信息福州产业化基地、国家能源集团福建生产指挥中心、博思人工智能产业园等在内的近50个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涉及建筑面积约577万㎡。

    随着福州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大型建筑工程功能日趋复杂,建设单位对项目形象及空间组织求新求变的意愿强烈,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面临挑战。近年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机制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创新,有效助力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不断加强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质量

    二、面临困难

    1、超限高层项目数量增长迅速、复杂程度提高

    近两年来,福州市超限高层项目数量增长迅速,除了通常的高度超限项目,出现了较多特别复杂的超限工程(同时具有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局部不规则等多项不规则类型的超限高层项目),容易造成项目结构设计不合理、造价畸高等不正常现象。与此同时,大型项目由于建筑设计不合理导致结构超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上述现象对我省超限高层评审的机制形成了挑战,同时对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复杂项目审查周期难以控制,营商环境受到影响

    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及省内从事超限审查的专家库人员数量较少且增长缓慢,福州市在组织复杂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时,经常面临国家级超限审查专家因会期安排冲突,无法赴榕参与审查的局面,造成复杂项目审查周期难以控制。尤其是新冠疫情后,邀请省外专家参会更加困难,评审周期更加难以控制,容易造成对福州市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创新机制

    为有效解决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工作面临的困难,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审查机制和评审模式进行了改革:

    1、审查机制改革

    强化建筑设计人员参与、充分互动,改变了原先超限项目审查仅有结构专业人员参与、仅针对结构设计进行评审的既有机制,大大缩短了结构调整对建筑设计影响及变更的反馈周期,使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更趋合理,有效避免了由于建筑设计缺乏结构意识造成的结构设计不合理、造价畸高等现象,提高了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尤其针对特别复杂的超限高层项目,要求项目建筑专业主创人员参与评审全过程,充分阐述建筑设计创意思路,分析造型手法和空间组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就评审专家提出的结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与结构专业人员以及业主单位进行现场多方互动,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都得到了优化。此举有效地提高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评审质量、缩短了各专业的修改反馈周期,为提高后续项目施工图进度和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会议组织模式改革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主动创新会议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的会议方式,邀请国家级结构专家线上参与,与省内设计专家共同开展审查,参与讨论、质询,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各个环节的推进基本不受影响。国家级结构专家的参与和互动交流,在提升福州市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质量的同时,省内评审专家的能力也得到了有效提高。

    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不仅让省外顶级专家有效地避免行程冲突、参与更加便捷,会议周期也大幅度缩短(由一至两天缩短为半天时间)。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新的会议模式使评审会议组织工作几乎不受疫情阻碍,避免了因审查专家无法到场导致审查延期的情况。

    会议组织模式的改革,带来审查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审查周期得到了有效控制,也有效减轻了建设单位的接待费用。此举进一步优化了福州市营商环境,得到省内外专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一致好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1-10-20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19 16:12
    |||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党群工作部,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建造方式改革,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协同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绿色低碳,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区发挥示范作用,扩大推广区域,向所辖县区延伸,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40%(福州城区不低于50%)。莆田、龙岩、三明、南平不低于35%,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0%。以装配式建筑发展为重点,协同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家,智能化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不少于10个,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到2035年,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全面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带头实施装配式建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合理测算投资估算。鼓励在商品住宅、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支持建筑业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术。各地应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2.开展预制柱、双面叠合剪力墙等主要竖向受力混凝土构件预制化试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条件成熟地区应当确定一批试点项目并采取严格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其他设区市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开展试点。试点项目可以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实施评价认定。

      3.在工程项目中加大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以及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隔震减震、预应力技术、成品钢筋配送、施工现场“机器代人”等创新集成应用。积极推广使用预制墙板、预制楼梯和预制叠合楼板。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工程项目优先使用预制构件。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推行装配式装修,推广应用整体卫浴、整体厨房、整体门窗等产品。建设单位可以单独发包装配式装修工程,原则上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二)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

      4.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方案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等各阶段工作。结合开展工程总承包延伸产业链试点,支持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提升建筑品质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5.实施标准化设计。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装配式建筑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开展设计,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应用数字化设计,加强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强化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工业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要求,在建筑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加强技术论证,避免建筑风貌千篇一律。

      (三)规范生产管理

      6.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产能和运输服务半径,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产业布局,避免产能过剩。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及时发布产能供需情况,提高产能利用率。构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评价体系,提升产品配套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依托行业协会对生产企业实施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择优选择生产企业的产品。

      7.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部件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试验检验能力,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和技术标准管理体系。鼓励生产企业申请设计及施工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制作,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管理和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管控,留存原材料进厂型式检测报告、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记录,确保部品部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定。生产企业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预制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可通过合同约定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8.生产企业应编制部品部件存放和运输方案,对存放场地、码放支垫、成品保护和运输做出明确要求,确保部品部件完好无损。应委托有资质的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进行运输,并对超高、超宽等大型构件运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9.引导建立智能建造基地,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配和建筑机器人,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

      (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10.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吊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环节应进行旁站监理。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应强化BIM数据在设计、生产、施工中的有效传递,提高装配式建筑智能化管控水平,通过实施数字化保证工程档案实时性、真实性和工程质量可追溯性。

      11.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对部品部件外观质量、出厂标识、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吊装吊点、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检。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相关质量追溯信息不全的部品部件不得使用。施工企业应强化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质量管控,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加强对垂直运输机具、起重吊装作业、大型部品部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外挂防护架等施工安全关键环节的管控。

      12.建立部品部件试安装和首层、标准层装配式结构联合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根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进行验收,包括外观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接缝防水施工质量、预留预埋件等。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主体结构装配率进行确认。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或装配式建筑面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建立通报和联动机制,实施闭环管理。对于未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项目,依法依规取消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应责任。

      13.施工企业应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强化质量管控。在建造全过程加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BIM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的力度。推动传感器网络、低功耗广域网、5G、边缘计算、射频识别(RFID)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应用。发展可穿戴设备,提高建筑工人健康及安全监测能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门禁、人脸、视频监控、扬尘噪音以及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智能化管理。推进项目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资料、建设工程档案等数字化管理。运用人工智能新技术,突出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安全隐患预警监测管理。

      (五)加强专业队伍培养

      14.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育一批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实训基地。支持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多层次培养专业人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紧跟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发展方向,壮大人才队伍。优化职称评审,增加装配式建筑专业。

      15.施工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施工企业可以依托装配式建筑工人培训基地,培训构件制作工、构件装配工、预埋工、灌浆工、打胶工、内装部品组装工等关键工种。

      (六)健全招投标和造价制度

      16.对实施装配式建筑或智能建造的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鼓励招标人将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评价结果、拟实现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智能建造要求(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以及智能施工技术应用)、隔震减震技术集成应用、绿色建造以及派出的自有安装队伍作为评审要素。对于主要竖向受力混凝土构件预制化试点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措施作为评审要素。

      17.实施招投标正向引导,支持工程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装配式建造方式。对于项目前期阶段未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招标人发包时允许投标人提供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的,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不受工程建设规模的限制。此类招标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和非装配式建筑两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案,并采取标后模拟清单合同方式。其中,装配式建筑评标基准价的K取值区间控制在5%以内,投标报价得分Q值不低于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人未按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违约索赔条款。

      18.推进我省地域特色的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科学的市场化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善现有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做好相关工程造价指标和计价材料、部品部件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为工程计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撑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推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实施路径,确保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地。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每年一季度制定实施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实施范围,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在闽政办〔2017〕59号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支持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在项目的立项、审批、发包各环节明确鼓励性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

      (三)建立评估机制。适时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并通报评估结果。对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发展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健全完善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将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实施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四)组织宣传推广。积极通过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展览会、专题报道、住户回访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地区交流,推进开放合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总结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筑发展经验,及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0月9日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建议征集工作的通知 [ 2021-10-15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建议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 15:20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专项整治工作,住建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中开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建议征集”专栏,以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方面问题建议。现将《关于征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建议的公告》转发,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市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宣传推广,引导企业和群众了解关注。

      二、各地市要及时处理回应企业和群众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反映的问题建议,并举一反三,深入查找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关于征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建议的公告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建议征集专栏说明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 关于公布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 [ 2021-10-13 ]

    关于公布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2 16:26
    |||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关于考核聘任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1〕5号)要求,经专家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厅研究审定,并经省厅网站公示,现将简文彬等319名“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详附件,其详细信息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本届专家聘期自文件公布起生效,聘期三年。

      附件: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公布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