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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通过认定的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 2022-01-12 ]

    未通过认定的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选择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2-01-11 14:11:5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办法》分为总则、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附则5章共包括26条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包含管理机构、选址布局、产业规划、安全环保、危废处理等12条要求。

      园区认定的内容有3条。《办法》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园区管理的内容有5条。《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1.11 钟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 [ 2022-01-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1-10 16:40: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我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 2022-01-1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质安〔2022〕4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市地铁站、市安全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现就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按照《指南》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认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规定。

      二、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和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依法予以查处。

      专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5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 2022-01-1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2〕1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住建局,福州新区管委会(新城指挥部)住房与建设事务部,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切实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1月1日后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立项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等内容。

      2、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6、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各相关单位及各方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加强对《条例》的宣贯实施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练掌握其具体条款内容。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6日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技术标准》等73项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1-12-30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技术标准》等73项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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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科〔2020〕17号)、《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编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20〕13号)等文件,由省厅下达,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主编、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审查的《福建省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技术标准》等31项新编的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3),以及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等单位负责修编、省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复核的《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等41项(具体详见附件2)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根据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关于提请批准发布73项省工程建设标准的报告》,上述省标项目符合省厅文件要求,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现予以发布。

      上述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由省厅负责管理,省建筑工程设计中心负责指导服务,由第一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项目(新编31项)

         2.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项目(修编41项)

         3.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发布项目(1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 关于公布《2021年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的通知 [ 2021-12-29 ]

    关于公布《2021年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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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设行业科技支撑,推进行业科研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以下简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行业创新发展能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2021年建设领域“四新技术”项目和建设行业科研项目成果等进行汇总梳理,共有39个项目符合省厅闽建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列为《2021年福建省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予以发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请各地根据住建部和省厅“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行业技术发展实际,认真做好推广应用工作。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科技设计处。

      附件:《2021年福建省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