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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 [ 2022-02-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2-22 08:41:55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工程质量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核心,关系到住房保障政策有效落实,是新发展阶段实现居住条件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重要体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提升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质量常见问题,让住房困难群众“住得进”“住得好”。

      二、制定便于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的技术要点

      各地要结合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基础上,参照以下内容明确本地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底线要求,制定便于监督检查的技术要点。

      (一)室外迎水面防水。伸出屋面管井管道、雨水管以及女儿墙等泛水处应设防水附加层或进行多重防水处理。女儿墙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作滴水处理。外门窗应满足气密性、水密性要求,与墙体间连接处应有效密封,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滴水线,下沿应设置排水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地下室迎水面主体结构应为防水混凝土且抗渗等级满足要求,厚度不应小于250mm。

      (二)室内房间不渗漏。卫生间楼地面和墙面应设置防水层,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m,其他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3m。管道连接严密、维修更换便捷,连接部位不渗不漏。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卫生洁具、厨房水槽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应密封防水。

      (三)室内隔声防噪。楼板、墙体上各种孔洞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隔声措施,门窗和隔墙隔声性能优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应具有减振、隔振措施。电梯井道、机房不应贴邻卧室,或设置有满足隔声和减振要求的措施。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昼间不大于40dB、夜间不大于30dB,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卧室的噪声限值不大于33dB。楼板厚度不小于100mm且隔声构造符合要求,现场测量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四)室内空气健康。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绿色环保,优先选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材产品。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甲醛不大于0.07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不大于0.45mg/m3。卫生间存水弯水封及地漏构造水封深度均不应小于50mm。厨房排烟道应有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五)室内建筑面层平整无开裂。顶棚、墙面、地面应选用不易变形的材料,平整度2m内偏差不大于3mm。饰面砖无裂痕、无缺损、无空鼓,接缝应平直、光滑。地砖面层与墙面交接处宜采用踢脚线或墙压地方式。墙面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脱层、空鼓和翘边。吊顶的吊杆、龙骨和面板应安装牢固,面板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六)固定家具安装牢固美观。橱柜等应紧贴墙面或地面牢固安装,柜门和抽屉开关灵活、回位准确,饰面平整无翘曲。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预留空间尺寸合理,表面平整、光洁,无变形、毛刺、划痕和锐角。橱柜、台面、抽油烟机、洁具、灯具等与墙面、顶面、地面交接部位应严密,交接线顺直、清晰、美观。

      (七)设备管线设置合理。设备与管线应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安装整体效果美观,便于检修和维修改造。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生活给水的材料和设备满足卫生安全要求,饮用水池(箱)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电源插座均为安全型插座,厨房、卫生间、洗衣机等电源插座应设有防止水溅的措施。

      (八)围护系统防坠落。墙体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连接牢固,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标准要求。建筑外保温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靠,满足安全、耐久要求,不得空鼓、开裂和脱落。建筑的立面装饰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填充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靠。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一)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深化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投标行为,严禁恶意压价、低水平建设。全面实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二)加强设计施工质量控制。设计单位应精心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设计措施。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明确防治的具体做法,切实提高工程质量。

      (三)健全市场和社会监督。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积极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发挥社会监督约束作用。

      (四)创新组织管理方式。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组织管理模式,促进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修等各专业协同。

      (五)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留痕。结合技术要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产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2月8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福州市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 2022-02-17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福州市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2-15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2〕31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下半年度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72号),市建设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下半年度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抽检了11个项目,包含:2个项目勘察现场检查及9个项目的勘察成果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9家勘察单位、7家设计单位、4家审查机构。

      检查发现:个别勘察单位存在勘察纲要内容不完善,不满足取样标准等问题。个别设计单位设计说明中部分规范未更新,结构荷载考虑不足,施工图设计深度不足。

      二、主要问题

      (一)各专业主要问题  

      1、勘察专业 

      (1)个别项目勘察纲要不完善。

      (2)个别项目软土取样不满足标准。

      2、建筑专业 

      (1)个别项目钢构玻璃雨披未注明夹胶玻璃胶片厚度。

      (2)个别项目缺少屋顶透光部分节能设计。

      (3)个别项目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不足。

      3、结构专业 

      (1)个别项目设计说明中的抗震等级与实际设计不符。

      (2)个别项目楼梯与主体结构整浇,设计未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

      (3)个别项目单桩竖向抗压、抗拔承载力计算书中土层分布与地勘报告不符。

      4、给排水专业 

      (1)个别项目消防泵房内的集水坑潜水泵流量不足。

      (2)个别项目部分屋面未设溢流设施。

      (3)个别项目人防电站的油泵间和储油间未设喷头。

      5、电气专业 

      (1)个别项目地下室火灾报警系统总线直接穿越防火分区。

      (2)个别项目发电机房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3)个别项目总平设备房面积与电气说明不符。

      6、暖通专业 

      (1)个别项目地下室发电机房送风井隔墙砌筑到地面,无法自然补风。

      (2)个别项目设备房送排风机和车库排风机风量较大,未设置消声措施。

      (3)个别项目地下室通往地面的楼梯间未标明防烟措施。

      (二)专项设计主要问题 

      1、绿色建筑 

      (1)图纸设计深度不足。门窗节能标识设计达不到施工深度要求,设计说明中未提出门窗标识关键参数指标设计要求;透水铺装、主要出入口固定截尘设施等设计达不到施工深度要求,图纸未见具体设计措施。

      (2)绿建报告不规范。室内背景噪声级分析未考虑室内噪声源;室外噪声分析边界条件取值不符合GB 3096的要求,分析模型设置与图纸不一致;公共交通分析深度不足。

      (3)条文适用性评判有误。个别项目存在自评有误。

      (4)得分项证明文件缺件。个别项目自评得分但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材料使用比例计算书。

      2、装配式建筑 

      (1)个别项目存在不符合1M基本模数整倍数的层高,装配式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的设计标准化、模数化评价项未扣分。

      (2)个别项目未见预制叠合板与现浇层结合的膨胀加强带节点大样做法及预制叠合梁节点做法。

      (三)其他问题 

      1、个别审查机构未经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出具《消防审查咨询报告书》,该《消防审查咨询报告书》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

      2、个别项目由公共建筑变更为小学功能,未见结构专业设计文件。

      三、处理意见

      1、请高新区住建局对“闽侯县上街星光小学项目”是否按照重点设防要求加强抗震措施进一步复核,若涉嫌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查处。并于3月7日前将情况书面反馈至市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2、请各施工图审查单位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严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项目审查文件经省施工图数字化系统出具审查合格书、报告书。

      3、各勘察设计单位对照检查发现的质量检查意见(详附件),进一步全面自查,认真组织整改,整改情况经审查机构审核后于2月28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上报数字化审查系统。

      4、请各勘察设计、审查单位加强建设领域相关规范及地方政策的学习,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市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开展质量检查。本次检查相关情况将记入在榕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信用记录,并上报省住建厅。

      专此

      附件:2021年下半年度福州市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5日

  • 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2-02-15 ]

    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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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更好地服务我省电力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投产,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类型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变配电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一)变电工程

      大型变电工程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关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标准,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含直流换流站)为大型变电工程,属于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其他变电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二)配电工程

      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应当将红线内的配电工程一并纳入。不在房建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独立配电工程(10kV及以下),由建设单位单独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二、规范审批办理

      (一)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理

      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办理要件执行《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住建部尚未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前,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统一由具备同等级及以上资质和业绩的设计单位实施。省电力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和监督。变配电工程的附属房建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审查,其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附属房建部分按照闽建〔2019〕1号文件可免于施工图审查。未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或者消防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得予以备案抽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许可要件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变配电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项目推进需要,确实无法在消防设计审查阶段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核准文件,通过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补齐。

      三、加强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

      变配电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省电力公司应加强变配电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四、严格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按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由房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开展消防查验。验收或备案抽查阶段,建设单位要到场配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的现场评定。

      五、加快推进已投运变配电工程消防手续办理

      对于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历史遗留的变配电工程,鉴于数量较多,成因复杂,对客观上难以依据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报请各级政府,根据问题清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确保变配电工程使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合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技术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 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2-02-15 ]

    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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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更好地服务我省电力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投产,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类型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变配电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一)变电工程

      大型变电工程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关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标准,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含直流换流站)为大型变电工程,属于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其他变电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二)配电工程

      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应当将红线内的配电工程一并纳入。不在房建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独立配电工程(10kV及以下),由建设单位单独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二、规范审批办理

      (一)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理

      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办理要件执行《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住建部尚未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前,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统一由具备同等级及以上资质和业绩的设计单位实施。省电力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和监督。变配电工程的附属房建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审查,其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附属房建部分按照闽建〔2019〕1号文件可免于施工图审查。未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或者消防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得予以备案抽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许可要件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变配电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项目推进需要,确实无法在消防设计审查阶段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核准文件,通过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补齐。

      三、加强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

      变配电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省电力公司应加强变配电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四、严格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按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由房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开展消防查验。验收或备案抽查阶段,建设单位要到场配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的现场评定。

      五、加快推进已投运变配电工程消防手续办理

      对于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历史遗留的变配电工程,鉴于数量较多,成因复杂,对客观上难以依据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报请各级政府,根据问题清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确保变配电工程使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合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技术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 关于印发《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 2022-02-11 ]

    关于印发《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2-10 15:33 来源: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文号: 注建〔2021〕3号 浏览量:352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全面实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做好相关考试科目的衔接和考试成绩的认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 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 2022-02-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
    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1-10-26 09:52:5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