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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2-04-25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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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工作,做好新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的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等规定,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之日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二、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修改。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有效标准进行审查。

      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新标准实施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新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在审查材料中应当一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免审项目也需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查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未明确时间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新标准宣贯培训,确保新标准贯彻实施到位。各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新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掌握执行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工程设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5日

  •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04-21 ]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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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供给、保民生、保运转,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缓交或停缴住房公积金。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闽政〔2022〕9号)有关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愿意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进一步减轻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三、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建(房管)部门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闽政〔2022〕9号等有关减免房屋租金的政策规定,帮助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四、强化用水用气服务。疫情期间,供水、供气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保持服务高效便民。对受疫情影响的欠费用户不停水、不停气,欠费不收滞纳金。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用户及时提供便民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人工费等费用。

      五、保障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疫情期间,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气、供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排水管道作业、环卫保洁等公用行业运行。各地要按时足额拨付市政公用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公用事业财政补助资金、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有序运行。各地可视情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因此增加企业成本的,由购买服务的所在地政府承担,相应补充购买合同。

      六、提升供排水行业应急能力。重点依托省内大型有实力的供排水企业,组建若干个政企合作的省级应急中心,实行统一调度、分片负责,强化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应急物资调度机制,推进全省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疫情期间,指导督促各地供排水企业密切关注药剂储备量,及时寻找供货源,做好药剂物资保障,协调开通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七、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对配合属地街道(乡镇)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防疫物资纳入当地调配范围,属地街道(乡镇)需予以统筹调配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可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同意后,从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由服务项目委托单位予以相应奖补。

      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防灾防疫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入改造内容。各类闲置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快递、快餐存放用房等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坚持连线成片推进,把老旧小区改造和周边环境整治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片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九、持续抓好行业疫情防控。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规定,加强在建工地、城市公园、物业服务区域等疫情防控。在建项目严格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对进场人员及新招员工严格排查行程轨迹,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十、加强复工前安全检查。复工前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各类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培训和排查,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到位情况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复工。

      十一、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服务。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各审批部门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即可申请先行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十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办法,增加支付节点,对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予以支持,鼓励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积极推动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尾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推行各类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

      十四、健全完善建筑市场风险共担机制。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时发布调整人工费指数,加大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健全工程造价风险管控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列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增加相应费用。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十五、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疫情期间,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分阶段足额、及时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新增的各类设计内容或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并实行优质优价,使设计工作的创新创意创造价值得到有效体现。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建筑市场。各地要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保证金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拖延中小企业款项。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推动省行业协会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十七、顺延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效期。我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八、支持多元化解住建领域合同纠纷。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住建领域合同履约期限延误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要引导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顺延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支持鼓励各建设类行业协会按照省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21〕33号),加强和属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行业内高效、及时解决。

      中央、省里已经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住建部门要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举措,统筹抓好实施工作。省厅将依托挂钩联系基层工作机制,结合落实“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协调解决,推动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3日

  • 关于增补推荐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 2022-04-19 ]

    关于增补推荐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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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类型,更好地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审验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拟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进行增补。现就增补推荐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类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监理和检测专家;

      (二)铁路、电力、隧道、公路、港口、化工(含易燃易爆场所)等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检测专家。

      二、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历;

      (四)业绩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不少于2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或消防安全课题研究;

      2.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

      3.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工作;

      4.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监理工作;

      5.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10项大型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五)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消防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七)特殊专业和领域的技术人才可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三、增补程序

      本次增补推荐工作通过设区市推荐和省厅定向征集推荐两种方式开展。

      (一)设区市推荐

      1.符合条件的个人如实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申报表》(附件1),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相关材料,择优筛选推荐,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将个人申报表、汇总表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省厅,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含Word格式的专家申请表和汇总表、PDF格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3.省厅根据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筛选后发文公布。

      (二)省厅定向征集推荐

      1.收到省厅定向征集函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个人如实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申报表》(附件1)并盖章确认。

      2.定向征集单位认真核实相关材料,择优筛选推荐,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将个人申报表、汇总表直接报送省厅。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次增补专家工作,本着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原则上福州市、厦门市推荐人数不超过30人,其余设区市推荐人数不超过10人。请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社团、企业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专家。

      (二)本次增补专家将纳入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已入选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的专家无须重复报送,入库专家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2021〕1号)实行专家动态管理。

      联系人:陈世超 联系电话:0591-87330391

      邮箱:zjtxfc2021@sina.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申报表

         2.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 关于公布福建省化工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第一批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 2022-04-14 ]

    关于公布福建省化工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第一批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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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厅《关于推荐化工建设工程技术专家的通知》,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初审推荐、省厅审核,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汤培平等98人为福建省化工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第一批入库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化工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第一批入库专家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月4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 2022-04-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4-12 18:00:24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 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 2022-04-13 ]

    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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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提高桩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进行桩基等施工。要严格执行工程发包制度,保证合理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依法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要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不得违规减少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二、狠抓勘察质量控制。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3号)《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勘察过程中的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数据应按规定上传至“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勘察单位要查明场地岩土情况、持力层性质、软弱下卧层情况、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场地稳定性等,评价成桩可能性,分析桩基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参数。对于地质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桩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桩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设计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桩基础设计,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前组织专业设计人员向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明确桩基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文件合理选择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设计未采纳勘察单位建议的桩基类型时,应在桩基设计说明中阐述理由和替代方案的可行性。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基础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限定条件和处理措施。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桩基工程,可视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桩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桩基工程应按规定进行试桩。要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涉及更改终压力(贯入度)、桩长或其他关键性成桩指标的,应经各方现场共同详细核实后签署意见。涉及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审查把关,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四、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加强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通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对于灌注桩,不同持力层第一根(沉管灌注桩除外)施工时,对其终孔是否进入设计持力层,须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其余桩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终孔确认应在孔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施工、监理单位留存备查。灌注桩的持力层土(岩)层样品,应由施工单位至少留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预制桩,不同持力层第一根施工时,其终压(锤)条件须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举牌拍照,其余桩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每10根至少在其中1根桩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施工、监理单位留存备查。

      五、夯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实施桩基工程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六、强化基桩工程检测质量管控。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基桩检测选桩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定基桩检测的数量及桩号,检测数量及受检桩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等有关要求,并形成书面选桩纪要。选桩会议要举牌拍照,照片由建设单位留存备查。开展静载、高应变检测前,检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共同确认受检桩号,确保受检桩与选桩纪要以及工程实际一致,并在桩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检测机构留存备查。检测机构在开展基桩检测时,应按《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2〕8号)要求登记、告知相关信息。静载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应在关键部位实时全程拍摄录像(影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并留存备查。录像从加载开始至卸载完成时结束,影像内容应能清晰看到千斤顶、位移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静载仪。

      七、严格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桩基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符合要求。桩基工程验收前3天,建设单位应通知监督机构。桩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会议要举牌拍照,照片由监理、施工单位留存备查。有关责任主体要做好桩基工程过程影像留存,作为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必备资料,并在桩基工程施工、检测过程中和质量验收时核查。举牌拍照应在牌子上标明工程名称、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灌注桩终孔、预制桩终压(锤)条件、受检桩号确认时还应标示相应的桩号,桩基工程验收时还应标明验收部位;照片应包含所有参与人员,灌注桩终孔还应包含持力层土(岩)层样品。静载检测过程录像至少留存至桩基工程验收后且不得少于90天,举牌拍照至少留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桩基工程验收时,监督机构原则上应到场监督,未能到场的应在验收后的1个季度内及时对留存的照片及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要突出对验收程序、验收组织、验收结论的监督检查,并抽查基桩承载力检测数量。

      八、强化责任主体信用惩戒。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明确桩基工程质量责任记分标准。对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前未进行设计交底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对勘察、设计单位予以不良行为扣分。对灌注桩终孔确认、预制桩终压(锤)条件确认未按要求举牌拍照或举牌拍照不符合要求进入下道工序的,分别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件1(附件2)第1.2.11条、附件3第1.2.1条等相应条款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和总监予以记分;对桩基工程质量验收会议未按要求举牌拍照或举牌拍照不符合要求进入下道工序的,分别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件1(附件2)第1.2.6条、附件3第1.1.4条等相应条款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和总监予以记分。对未按要求留存影像或者留存的影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倾斜等监测,直至稳定为止。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按闽建办建函〔2022〕8号文要求,强化对基桩检测的监督抽查,对以不合理价格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重点监管。

      九、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检查执法,对桩基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约谈、通报、记分、处罚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曝光一批、查处一批,在行业形成有力震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