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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
[ 2025-03-12 ]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闽建办建安函〔2025〕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3-11 11:01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为确保房屋(含建筑幕墙,下同)安全鉴定质量,现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准防控突出问题针对房屋安全鉴定过程存在的下列突出问题,实施精准防控:(一)未经检测出具鉴定报告;(二)虚假检测;(三)鉴定报告的房屋结构形式或层数等与实际不符;(四)检测数据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二、精准防控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告知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时应在闽政通APP(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房屋安全管理系统--鉴定项目告知)上告知。(二)建立检测影像留存制度2025年4月1日起,鉴定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留存检测影像,其中,视频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留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从上传鉴定报告的时间起算);照片作为鉴定资料保存:1.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1)现场取样时应有能清晰看到取样处的照片;(2)钢筋规格检测时,每个检测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检测部位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3)主筋根数检测、箍筋加密区长度及间距检测、拉结筋间距检测,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5)回弹法检测烧结砖抗压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6)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时,每个贯入检测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7)钢材强度检测时,每个受检的构件应有能清晰看到里氏硬度测区打磨痕迹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8)焊缝全熔透超声波探伤检测,每个受检的焊缝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所检构件应标识焊缝位置或举牌标识焊缝位置);(9)网架结构磁粉探伤检测时,每个受检的螺栓球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螺栓球上应标识螺栓球位置或举牌标识螺栓球位置)。2. 既有幕墙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1)抽样位置的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立柱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开启窗构造,每处应有能清晰看到构造的照片;(2)隐框玻璃幕墙硅酮结构胶手拉剥离试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有试验过程的视频;(3)玻璃面板应力检测和预应力拉索幕墙索内力测试,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3. 房屋和既有幕墙安全鉴定在实验室内开展的检测,检测过程的影像记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三)定期开展机构自查鉴定机构可通过省厅“安全工作平台”加强对鉴定项目鉴定情况的自查(自查系统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安全工作平台--鉴定机构自查),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外省鉴定机构可为在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强化主体责任,亲自带队加强隐患问题排查(检查对象包括正在鉴定或已完成鉴定的项目)。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日常监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管局、执法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现场检测告知(鉴定机构在闽政通APP告知后,房屋安全管理系统会自动向房屋所在主管部门发送短信)、检测影像留存、鉴定自查等情况和鉴定报告质量的监督抽查。(五)移出名单对存在《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项目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鉴定机构名单。其中:1.鉴定活动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再列入名单;2. 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或转包鉴定业务、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再列入名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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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5-02-21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科〔2025〕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20 15:42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绿色建筑品质,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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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 2025-02-18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25〕4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18 09:18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巩固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夯实工程质量安全根基,经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第六点调整为:“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调整后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督促该条款落实。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四、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或者适用法律等问题,请及时上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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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5-02-17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2025〕8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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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5-02-10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2025〕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省住建厅建筑业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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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的通知
[ 2025-02-08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的通知时间:2025-02-05 10:52 浏览量:374 文号:榕建消〔2025〕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4〕35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编制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涉及消防设计、建设部分请向市住建局消防审验中心反馈;涉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部分请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馈(市住建局消防审验中心联系电话:0591-83533696;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电话:0591-87089797)。附件: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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