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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5-06-05 ]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消函〔2025〕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6-04 09:42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规定,2025年10月将首次公布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分结果,之后每季度更新公布信用评分。为切实实施好评价工作,省住建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事项

      (一)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企业(下称“服务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称“评价实施单位”)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市场信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登录。

      (二)服务机构(含省外入闽机构,下同)在企业注册页面注册后,通过闽政通企业法人账号登录评价系统;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使用闽政通个人账号登录评价系统。

      二、服务机构信息填报

      评价系统企业端包含企业信息、人员配备、服务业绩、不良行为、成果质量及企业信息变更6个模块。其中企业信息、人员配备,服务业绩、部分不良行为由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自主申报:

      (一)起评分信息录入:服务机构注册后初次登录评价系统,应当按照提示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质量内控体系、信用信息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即获得起评分50分。

      (二)人员配备分信息录入:服务机构按照评价办法及标准,如实填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测设备配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续传上季度人员社保证明,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后,纳入该机构当季度人员配备得分。

      评价系统将利用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等数据平台对服务机构录入的人员相关信息自动比对验证,发现未如实录入的按照评价办法和标准进行扣分处理。

      (三)服务业绩分信息录入:首次信用评分(第三季度),服务机构可上传近一年内(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服务合同及检测报告;第四季度开始,服务业绩仅采集前3个季度已录入的服务业绩和当季度新增的服务业绩(以上传的检测报告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除首次评价期外,新签订的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新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在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不按时上传的不得分;检测业务应由本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在出具的检查报告上签字。

      (四)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对于司法机关裁判以及住建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申报,首次评价期内主动申报的,按扣分值减半扣分;首次评价期结束后的申报扣分,均按照评价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评价实施单位信息审核、录入

      (一)信息审核: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企业填报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完整、齐全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二)成果质量和不良行为扣分录入:按照“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评价标准录入、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计入扣分。

      对首次参与评价的服务机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季度对其提交的成果质量开展不低于30%(向上取整)的检查,少于3项质量成果的,应当至少开展1项成果的检查。对于已参与评价的服务机构(非首次),未在当季度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中检查中予以评价的,由系统按照该服务机构上季度的评价认定,连续四个季度未开展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中现场检查的服务机构成果质量扣分,第四季度起该机构成果质量扣分按照该项全省平均扣分计算,直至该机构质量成果开展现场评定或者备案抽中现场检查为止。

      四、其他事项

      (一)服务机构对录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申报信息。经主管部门抽查或者投诉举报核实的虚假申报信息,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处理。

      (二)评价系统运行过程的问题和建议,可根据评价系统提供的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 2025-06-03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建消〔2025〕2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5-30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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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24〕24号)规定,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值评价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7日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福建省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25-05-29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福建省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建科〔2025〕12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5-2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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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财金局、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适应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现将《福建省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5年5月22日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5-05-15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5〕20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5-1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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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核查工作启动之日,将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通知及公布当次被核查企业名单。

      二、核查对象

      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动态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具体详见闽建许〔2025〕2号文件规定)和随机抽查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中随机抽取)。

      三、核查方式

      (一)重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三)政务服务系统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标识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页面。

      (四)资质异常企业在被标注异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政务服务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识。整改期限结束时政务服务系统对之前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在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四、核查结果应用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闽建许〔2025〕1号)有关规定进行应用,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请提醒企业抓紧整改。

      企业在3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才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当在政务服务系统提出复核申请,经审批部门复核合格的,在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撤回“资质异常”标识,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按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二)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参照本通知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三)各设区市、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本辖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四)各相关企业应关注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服务系统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相关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9日
  • 关于公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 2025-05-07 ]
    关于公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闽建建安函〔2025〕23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5-07 08:37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闽建建安〔2024〕1号)和《关于推荐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论证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闽建办建安函〔2025〕1号),经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住建厅审核公示,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论证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论证结论应明确鉴定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可以保证鉴定结论准确。鉴定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论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经论证的鉴定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定或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准确的,应责令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情节严重的,报告省住建厅将相关论证专家移出专家库。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论证专家库专家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日

  • 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一表一卡两图”的通知 闽建办村函〔2025〕14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4-28 09:10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扎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强化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省住建厅汇编了《房屋安全简易鉴定表》《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农村竹脚手架搭建常见隐患和要点一张图》,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 2025-05-06 ]
    关于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5〕4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4-2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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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现将企业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即延续为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换领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等一年期临时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业企业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资质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其中企业提供的省外个人业绩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省内个人业绩原则上要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均须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级为B级及以上。省内业绩在平台无法查验的,其业绩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或企业提交业绩竣工验收材料、图审报告书以及图审合格书等能证明其业绩的文件,予以认可。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许可通过后,资质许可机关将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打印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许可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六、企业资质延续许可通过后,许可机关将在2年内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注册人员实施全覆盖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将被标注“资质异常”,并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

      七、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参照本通知规定,做好辖区内企业资质延续许可工作。省住建厅将对资质延续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