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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 2022-09-21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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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清华海峡研究院智慧营造中心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 13-407-2022,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DBJ/T 13-407-202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

  • 转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 2022-09-08 ]

    转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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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难度。各地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严把技术经济可行性,确保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寸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部门意见,以确保建设项目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对于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将审定意见连同《通知》规定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消防救援能力评估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对于拟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拟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消防设计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三、加强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属地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实战演练。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超高层建筑智能化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技术处置团队和微型消防站,配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与辖区消防

      四、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的超高层建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建设单位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需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文件(需明确该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层高、层数等内容)。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对于审查难度大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请建设单位邀请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五、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于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超高层建筑应开展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分析评估,优化运行能耗管理。

      六、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摸清超高层建筑“一楼一档”基本情况,督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设施设备、外墙贴面及附着物状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和修缮维护,确保超高层建筑使用安全。

      七、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8月30日

    转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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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难度。各地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严把技术经济可行性,确保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寸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按照《通知》要求,各地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部门意见,以确保建设项目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对于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将审定意见连同《通知》规定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消防救援能力评估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对于拟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拟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消防设计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三、加强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属地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实战演练。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超高层建筑智能化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技术处置团队和微型消防站,配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与辖区消防

      四、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的超高层建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建设单位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需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文件(需明确该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层高、层数等内容)。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对于审查难度大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请建设单位邀请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五、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于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超高层建筑应开展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分析评估,优化运行能耗管理。

      六、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摸清超高层建筑“一楼一档”基本情况,督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设施设备、外墙贴面及附着物状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和修缮维护,确保超高层建筑使用安全。

      七、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8月30日

  • 关于重新确认和增补推荐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 2022-09-08 ]

    关于重新确认和增补推荐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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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和技术支撑作用,推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技术发展,经研究,拟对我省原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人员信息进行重新确认,并择优增补适量专家,进一步充实专家委员会,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有专家信息确认

      对于2018年公布的“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名单,请有关专家补充确认相关信息,填写《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于2022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厅。今后专家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省厅。

      二、增补推荐抗震设防专家

      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原则,面向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增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

      (一)推荐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高级技术职称。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不少于5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5项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或者主编(排名前2名)过不少于1项国家工程抗震标准或2项省级工程抗震地方标准;或者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建筑工程抗震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或2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二)推荐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2),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休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专家推荐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道德品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严格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相关材料,择优筛选推荐,填写《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盖章确认后,连同专家个人申报表、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于 2022年9月20 日前报送省厅。原则上福州市、厦门市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其余设区市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

      4.省厅根据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人员。

      三、专家职责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审查、咨询论证、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培训指导和应急处置等。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次增补专家工作,本着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发动本地区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充实我省抗震设防专家技术团队。

      (二)本次增补专家将纳入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已入选住建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和抗震设防专业委员会的专家无须重复报送。入库专家按照省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省厅联系电话:0591-87548436,传真:87546724

      邮箱:1790696158@qq.co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

      附件:1.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信息确认表

         2.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申报表

         3.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 2022-08-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8-25 14:36:16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 2022-08-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8-25 14:36:07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 我市改革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 2022-08-25 ]

    我市改革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1.“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将分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定标委员会定标”两个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择优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法直接票决中标候选人。2.“权”“责”统一。“定标决策权”还给招标人,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业主负责制”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实现招标择优,促进合同履约,有效防治围标串标、投标挂靠等违法行为。3.“价”“质”兼顾。招标人可以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技术方案、履约管理能力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引导投标人靠过硬的实力和良好信誉在市场中竞争,从制度根源上破解围标串标“顽疾”。

    我市改革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1.“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将分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定标委员会定标”两个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择优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法直接票决中标候选人。2.“权”“责”统一。“定标决策权”还给招标人,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业主负责制”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实现招标择优,促进合同履约,有效防治围标串标、投标挂靠等违法行为。3.“价”“质”兼顾。招标人可以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技术方案、履约管理能力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引导投标人靠过硬的实力和良好信誉在市场中竞争,从制度根源上破解围标串标“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