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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勘察设计项目日常监督情况的通知 [ 2023-05-11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勘察设计项目日常监督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83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局在近期处理勘察设计日常质量监督及处理群众投诉中,发现有个别建设项目设计存在违反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设计规范的情况,在社会面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期,根据部门转报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工程项目,我局高度重视,发现个别项目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存在违规及失职行为。导致项目存在设计缺陷等不可逆的后果。 

      二、检查中发现的几类问题 

      (一)未按照相关文件批准文件执行的情况 

      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项目土地合同内的要求进行装配式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也未提出相关要求。 

      (二)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情况 

      设计单位在房地产设计项目中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的规定。导致该项目个别车位存在设计缺陷,群众意见较大。 

      三、检查处理情况 

      为更加规范建筑市场,请各相关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设计单位:中元(厦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单位:福州市中达施工图审查事务所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进行信用扣分。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参建单位引以为戒,严格按相关规范及批准文件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

                                       202359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拟入库名单公示 [ 2023-05-11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拟入库名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勘察设计专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荐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榕建科〔2023〕22号),我局组织各单位开展专家申报工作,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择优筛选,确定315名拟入库专家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3年59日至2023年517日。公示期内如对以上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问题。单位反映问题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问题需使用真实姓名。联系人:尹工;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东部办公区8号楼1112;联系电话:87110750 

        

      附件: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拟入库名单公示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8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3-04-25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的通知 [ 2023-04-1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70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的通知》(闽建科函〔202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建设科技专家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科技发展,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专家申报工作,并请于5月5日前将《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 《推荐专家汇总表》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建设局科技处,电子版文件同步发送至邮箱:tech11@126.com。 

      专此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的通知》(闽建科函〔2023〕19号) 

            2.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 

            3.推荐专家汇总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

                                                                     2023412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导则(试行)》的通知 [ 2023-04-12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69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完善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1+1+N”政策体系,指导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了《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持续做好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作。 

      专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导则(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1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 2023-03-2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3-28 08:47: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但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规划建设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日常检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组织城市管理部门、村(社区)“两委”,委托物业等单位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深入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街道、乡镇政府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三、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健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要抓好组织实施,落实市、县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充实城镇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地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统筹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五)完善法规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各地要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

      各地要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实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做好民生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电影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