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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 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 2023-06-2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
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服务范围最广、品种类型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着眼未来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趋势,充电基础设施仍存在布局不够完善、结构不够合理、服务不够均衡、运营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适度超前。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
创新融合。充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
安全便捷。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扩大多样化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大中型以上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技术装备和科技创新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一)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6轴7廊8通道”主骨架为重点,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充电线路间有效衔接,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拓展国家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设计标准与建设管理规范。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
(二)建设互联互通的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强化不同城市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城市群、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为重点加密建设充电网络,打造联通区域主要城市的快速充电网络,力争充电技术、标准和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三)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促进城市充电网络与城际、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有效衔接。
(四)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积极推动在县级城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结合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在基础较好的地区根据需要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二)制定实施统一标准。结合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迭代更新,加快先进充换电技术标准制修订,提升标准国际化引领能力。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车桩产品功能范围。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等政策工具,鼓励有关单位率先制定实施相关标准。
(三)构建信息网平台。推动建设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着力强化省级平台互联互通。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强化与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五、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一)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二)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加强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系统、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持续优化电动汽车电池技术性能,加强新体系动力电池、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省级政府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重点,科学制定布局规划,做好与交通网络体系的衔接融合;地市级政府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要素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模式,实施城市停车、充电“一张网”专项工程。
(四)加强协同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各有关方面统筹推进本指导意见实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全面摸排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建设需求,简化建设手续,建立健全标准和政策体系,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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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手册
[ 2023-06-15 ]
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手册
选择字体:[大-中-小] 来源:城市建设司 发布时间:2023-05-30 09:58:46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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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3-06-15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筑〔2023〕75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效便捷的装配式装修技术的应用,提升内装修效率和品质,培育装配式装修集成产业,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装修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3〕4号),在我市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征集范围
福州市新建、改扩建的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鼓励我市全装修商品房、人才租赁房、公共租赁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包含但不限于教育、医疗项目)、产业园等项目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支持地铁车站项目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申报单位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组织装配式装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装配式装修实施经验、技术研发能力、产业链组织能力,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须的组织、人才、资金等。
三、试点项目要求
申报试点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装配式装修相关技术标准,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化装修技术,具备突出的技术或管理亮点,在装配化装修一体化设计流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及信息化管理、墙体墙面一体化隔墙体系应用、装配化装修标准部品部件应用及全生命周期部品部件库管理、集成厨房或卫生间、无损拆除与可逆安装相关技术等方面具有综合性的应用,能够形成良好的试点示范效应。
居住建筑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装配式内装与建筑同步设计(适用于新建项目);
(二)装配式内隔墙应用比例不低于80%;
(三)装配式墙面应用比例不低于80%;
(四)集成厨房或集成卫生间应用比例不低于60%;
(五)竖向管线分离比例不低于80%或水平向管线分离比例不低于50%;
(六)应用BIM技术进行装配式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且生产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实施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和装配式装修施工管理;
(七)采用可追溯管理系统。
公共建筑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装配式内装与建筑同步设计(适用于新建项目);
(二)装配式吊顶应用比例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内隔墙应用比例不低于80%;
(四)装配式墙面应用比例不低于80%;
(五)集成卫生间应用比例不低于60%;
(六)管线分离比例不低于50%;
(七)应用BIM技术进行装配式装修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且生产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实施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加工和装配式装修施工管理;
(八)采用可追溯管理系统。
以上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经申报单位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材料报送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83355860)。
(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将根据所申报项目情况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
(三)对列入试点的项目,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将不定期组织行业专家现场检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加大装配式装修技术指导交流,保证试点项目取得良好成效。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落实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要求的,项目从试点项目库中撤除。
五、保障措施
(一)享受金融扶持政策。被我局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福建银保监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产融合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3〕3号)有关文件享受优化绿色建筑贷款政策。
(二)优先评定优质工程。对被我局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优先评定装饰装修专业“榕城杯”优质工程,并重点推荐参评装饰装修工程“闽江杯”优质工程。
(三)下调预售备案价格。采用装配式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允许优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确定预售价格时,扣除装配式装修造价成本(最高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四)优化装修工程发包方式。装配式装修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单独发包。符合本通知关于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要求的,可视为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业绩、技术水平、资信等因素,择优选取承包单位。
(五)鼓励采用穿插流水施工。建筑单位要鼓励施工单位积极采用穿插流水施工与组织管理,切实发挥装配式装修协同作业,缩短建设工期的优势,形成推行装配式装修良好社会氛围。
(六)支持试点业绩采认。被我市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业绩可以作为我市后续装配式装修项目的投标业绩,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动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加快探索装配式装修技术路径。
(七)进行试点专项表彰。对于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我局将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表彰结果纳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在榕资信评价,鼓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项目试点。
(八)组织试点项目观摩。依托市装饰装修协会成立装配式装修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试点的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列为试点项目,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现场指导试点项目,提高装配式装修实施质量,提升试点工作成效。对于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向省住建厅推荐列为全省装配式装修观摩项目,并对有关参建单位予以全省通报表扬。
(九)强化建筑装配式产业建设。鼓励国内先进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供应商在我市设立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或者与我市建筑业企业、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基地进行投资合作,为做好装配式装修后期维保服务奠定良好基础,强化装配式装修发展的产业基础,并以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为契机,强化建筑产业园建设。
(十)支持采认装配式建筑面积。各县(市)区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要求推行装配式建筑,经认定并列为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的项目,可按照其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换算装配式建筑面积,计入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统计。
附件:1.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
2.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申报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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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近期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中发现问题的通知
[ 2023-05-29 ]
今天是:2023年05月29日 星期一 欢迎访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近期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中发现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98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时,在台江区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中发现了某些项目设计不到位、施工马虎等问题。为规范勘察设计及建设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几类问题
(一)施工现场图纸混乱
老旧小区雨污管网改造现场图纸管理混乱,设计单位未及时对现场的施工变更调整反馈在施工图纸中,导致现场情况与施工图纸不一致。
(二)施工工艺不到位
雨水边沟在转角位置处理不到位,杂物容易掉进在雨水边沟造成堵塞,沟内杂物未清扫、部分踢脚线处细节未处理到位、雨污检查井装饰性井盖无雨污标识等问题。
二、检查处理情况
为更加规范建筑市场,请各相关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设计单位福建西海岸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责的行为予以通报。
我市各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参建单位应引以为戒,应严格按相关规范、流程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把控建设工程质量细节,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6日
收藏打印关闭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主办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8座10-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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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3354289(值班室)、 12345(投诉电话) 邮编: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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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名单的通知
[ 2023-05-29 ]
今天是:2023年05月29日 星期一 欢迎访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97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勘察设计专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指导作用,我局组织各单位开展专家申报工作,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择优筛选,公示等环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专家库实施动态监管,专家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改变,各单位应及时告知我局。
专此
附: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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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双面叠合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
[ 2023-05-19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双面叠合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19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3-05-19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