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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23-09-1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161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在总结前期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经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有关《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闽建科2012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条款内容明确如下: 

      一、《若干规定》第2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8m及以上。 

      二、《若干规定》第3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12m及以上。 

      三、《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2)款中“剩下软弱土层的厚度”是指固化后桩基承台底以下除固化软弱外,剩下的所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 

      四、对于建筑结构的地下室层数和高度,或是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不满足《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建筑桩基不可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五、《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已明确“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基础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限定条件和处理措施”凡不符合《若干规定》的,不得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桩基工程”,应在符合《若干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对桩基础设计无把握时,可视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桩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未取得桩基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3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2023-09-0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 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 2023-08-31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
    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28 13:54:2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满足装配式建筑投资估算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TY01-0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28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 2023-08-21 ]
    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闽建消〔2023〕2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3-08-18 17:19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确保消防设计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5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08-15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规〔2023〕3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充分竞争,切实培育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时,应当设置“民用建筑”项目类似业绩,不得排斥公共建筑项目类似业绩。 

      二、招标文件在设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加分项时,应采用“分档”设置,并明确设置不同档次项目管理人员的得分,各档次设置应当均衡、合理。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中标人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等级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三、招标文件在设置预制构件供应商加分项时,应当明确省级备案基地得分不宜低于0.5分,且不得将预制构件供应商年生产能力及预制构件供应商与投标人的股权关系设置为加分项。 

      四、招标文件在设置BIM技术人员配置加分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BIM一级人员达到5人或BIM二级人员达到3人或BIM三级人员达到1人得分不宜低于0.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BIM二级人员可再得0.25分,每增加1个BIM三级人员可再得0.5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 [ 2023-08-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09 17:37: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一)加强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预约办等个性化服务。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对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三)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二、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

      (四)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避免用地单位拿地后重复论证。

      (五)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对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细化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

      (六)推进集成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七)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大力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接入,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进一步优化报装接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市政配套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市政公用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网上审批服务能力

      (八)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应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推广线上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辅助申报方式,提高企业咨询、查询、填报、反馈等办事便利度。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拓展移动端应用,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九)加强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市政公用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协同应用机制,坚决杜绝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十)推进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环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批,加强BIM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应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推进审管联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各地应逐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十二)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建立单体房屋建筑编码赋码用码机制,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审批试点,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回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