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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4-05-2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0:23 浏览量:7 文号:榕建规〔2024〕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相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号)、《福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福州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指标控制规划》、《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榕建内河〔2021〕164号)等文件要求。 

      (二)新出让、划拨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建设单位应同步与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明确地块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等要求。 

      (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措施,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实施过程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负首要责任,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导则要求。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按照该宗地《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要求,同时应满足《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7〕231号)等相关要求。 

      (二)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榕建排水〔2022〕133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同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海绵城市施工图纳入年度勘察设计双随机检查。 

      (三)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审批部门在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四)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确保项目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同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时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即五方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验收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即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即为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无须再办理相关分部分项核验。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颁布的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海绵城市参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或协议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三)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指标中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231号)的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 

      (四)本通知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
  •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提质发展的通知 [ 2024-05-14 ]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提质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9:39 浏览量: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和《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财采〔2023〕133号)的要求,积极响应国家“3060”双碳目标,推动福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实现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的高质量发展,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支持绿色建筑建造和绿色建材使用 

      (一)加强绿色金融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人民银行的绿色金融支持工具优惠利率、内部绿色贷款的FTP转移定价优惠等政策向贷款定价端传导,对绿色建筑贷款、绿色建材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二)支持提升工程项目绿色建造水平,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作为发包要求纳入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对实施绿色建材试点政策的参建单位,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绿色建材领导小组认定,由市建设局发文表彰的,可在申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评定时给予加分。 

      (四)将绿色建材使用比例纳入建筑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的加分项目。榕城杯加分按使用比例达30%的加0.2分,使用比例达40%的加0.4分,使用比例达60%的加0.8分。 

      二、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五)鼓励建材企业积极加入福州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作为建设单位采购绿色建材以及政府实施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的依据。 

      (六)对纳入福州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1%贷款贴息,在可用额度范围内采用“先到先得”方式操作,单户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每年全省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贴息)。 

       (七)开展绿色建材质量保险制度,通过承保绿色建材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可“暂”纳入福州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一定期限内取得相关证件后正式纳入。 

      (八)建立绿色建材专项材料价格信息,为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造价编制或财审的依据。 

      三、鼓励引导绿色建筑消费 

      (九)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十)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居民合理的绿色建筑消费需求,合理利率定价,提高相应信贷审批效率。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7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的公告 [ 2024-05-06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的公告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18 15:40:37 

      现批准《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16-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小单元建筑幕墙》(JG/T21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9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季度勘察设计和绿色建筑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24-03-15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季度勘察设计和绿色建筑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4 10:27 浏览量:4 文号:榕建科〔2024〕4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市“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安排,拟开展2024年一季度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3月。 

      二、检查范围 

      2023年9月1日以来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四城区在建项目和现场勘察项目。重点抽查免审项目、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学校、医院、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建项目。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配式深化设计等专业。 

      三、检查内容 

      (一)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勘察进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勘察现场作业; 

      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 

      5.勘察成果文件。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 

      3.高边坡、深基坑等风险源设计情况; 

      4.设计单位是否为违法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1.审查机构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质量。 

      四、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专家复审查阅方式,结合工程现场核查(勘察现场、土工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人员组成 

      本次检查人员从市建设局专业人员抽取产生,检查专家从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 

      六、其他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含免审项目),结合当地“双随机”检查计划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4-03-07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3-06 14:37 浏览量:19743 文号:榕建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的工作要求,为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有效提升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健全“评定分离”招投标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文件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解释,《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6号)同步废止。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6日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房产与规划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与《福州市房产测算参考图示》的通知 [ 2024-03-04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房产与规划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与《福州市房产测算参考图示》的通知
    时间:2024-03-01 16:31 浏览量:37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动办、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有关测绘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的管理,统一我市房产规划与人防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衔接规划计容和房屋产权面积,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房产与规划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程》及《福州市房产测算参考图示》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房产与规划建筑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2.福州市房产测算参考图示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