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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的通知
[ 2024-08-08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的通知时间:2024-07-24 10:41 浏览量:216 文号:榕建消〔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古厝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和<福州市古厝活化利用消防审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榕建消[2021]50号)附件2中的《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试行)》自行废止。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文物局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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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二季度勘察设计和绿色建筑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24-08-05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二季度勘察设计和绿色建筑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时间:2024-07-31 16:52 浏览量:4 文号:榕建科〔2024〕2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市“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安排,拟开展2024年二季度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4年8月。二、检查范围2024年4月1日以来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四城区在建项目和现场勘察项目。重点抽查免审项目、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学校、医院、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建项目。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配式深化设计等专业。三、检查内容(一)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质量保证体系;2.勘察进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3.勘察现场作业;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5.勘察成果文件。(二)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2.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3.高边坡、深基坑等风险源设计情况;4.设计单位是否为违法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1.审查机构质量保证体系;2.审查质量。四、检查方式主要采取专家复审查阅方式,结合工程现场核查(勘察现场、土工试验)的方式进行。五、检查人员组成本次检查人员从市建设局专业人员抽取产生,检查专家从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六、其他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含免审项目),结合当地“双随机”检查计划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专此通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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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2024-07-29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下载图片版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为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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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2024-07-29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科〔2024〕3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 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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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2024-07-24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下载图片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建管〔202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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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的通知
[ 2024-07-23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的通知时间:2024-07-22 15:17 浏览量:3 文号:榕建规〔2024〕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3〕21号)等要求,高质量建设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现就加强我市新建项目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项目中配建的机动车位应按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且应合理优化管线和桥架布局,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效果,以降低火灾风险,确保充电的安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区域(场所),均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火单元分隔和消防设施建设,配建的充电设施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二、新建项目中配建的非机动车位,均应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要求建设,分组设置耐火隔墙、建设消防设施,合理配置充电插座数量,同步配置定时充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要求。对于新建项目中配建的室外公共非机动车位,如仅供临时停放,可无需设置充电设施。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场所消防设施的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规范标准和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核充电场所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施工。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参建各方不得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自实施之日起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均需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建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鼓励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专此通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