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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4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8 12:19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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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7 08:35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明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以下简称“两张业绩表”)的使用和审核管理,落实审核责任,保证审核质量,防范廉政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张业绩表的使用
(一)勘察、设计、监理业绩及非房建市政类(包括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除本条第(三)项所列资质类型外,企业在申报资质前,均应申请审核两张业绩表并调整其数据等级。
(二)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分两种情形:
1. 2024年9月10日前,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企业申报资质前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但竣工验收栏目中该业绩信息不完整,或者业绩信息内容表述与资质标准不一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勘误方式进行修正完善。
2. 2024年9月10日起(含当日),省公开平台上的新增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通过系统抓取方式生成两张业绩表,并按规定申请审核和调整其数据等级。
(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时,无需使用两张业绩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或省公开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按现行做法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二、两张业绩表的数据来源及生成
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来源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厅政务服务系统项目补录系统、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相关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按照闽建〔2023〕11号、闽建办筑〔2018〕3号、闽建办筑〔2023〕2号、闽建筑〔2024〕5号等文件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建市政类项目为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市、县级住建局,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境外工程项目为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属地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或核对确认。
两张业绩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业绩在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通过抓取或填报在省厅政务服务系统上生成。其中,施工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直接抓取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信息生成;勘察设计及监理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由企业根据工程档案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要求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对两张业绩表的录入信息开展审核:
(一)审核人员安排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名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熟悉项目相关情况、责任心强的在编工作人员负责两张业绩表的审核,人选优先安排负责省公开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
(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
按照以下要求,采取审核企业佐证材料、实地核查、核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与核查工程档案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审核确认。
1. 审核材料:审核企业是否按闽建筑〔2024〕5号文件附件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上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规范。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境外工程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核查资料:核查两张业绩表内容与工程档案资料是否一致(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项目除外)。
3. 实地核查:核查两张业绩表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及工程档案资料不能满足审核需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除外),以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均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项目,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4. 系统比对:施工业绩应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是否一致。其中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核对施工许可栏目的信息。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比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两张业绩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工作可与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若两张业绩表的相关内容在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时已开展,可直接使用其结论,不重复进行审核,但原已开展的审核情况应反映在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出具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中。
经核查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通过。
(三)业绩合规性审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业绩不予审核确认:
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擅自施工的;
3. 施工业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4. 勘察、设计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或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在职或注册人员,或上述人员存在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5.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
(四)审核结束后,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实地核查的项目应同时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两张业绩表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四、数据等级审核确认
两张业绩表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企业方可申请两张业绩表的数据等级调整。申请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需一并申请调整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申请)、竣工验收栏目的数据等级。各级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进行的系统比对审核,应在本级审核同意省公开平台上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比对的相关栏目信息准确、完整,且本级对两张业绩表审核结果与相关栏目的审核结果一致。
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的审核确认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在进行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审核时,可依据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或勘误审核的结论及成果,作出数据等级调整确认。
(二)数据等级由“C级”调整为“B级”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审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应填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明确采取的业绩审核方式,如核查工程档案资料、比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应查看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明确的审核意见;是否经2位以上审核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应查看是否有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境外工程业绩应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是否一致。
3. 结合本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原开展的业绩核查情况,对业绩的合规性等进行复核。
(三)数据等级由“B级”调整为“A级”的,省厅进行以下审核:
1. 施工业绩:应核对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的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2.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3.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核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4.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
5.境外工程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五、勘误及其审核
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范围包含两张业绩表的,应在两张业绩表经审核通过并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方可提出,并对两张业绩表勘误内容涉及的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一并提出勘误申请。企业不得单独就两张业绩表提出勘误申请(需勘误的两张业绩表相关信息在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均无该信息的除外)。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闽建筑〔2024〕5号文要求,对两张业绩表勘误信息认真进行审核。
六、审核工作监督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全面审核责任;其他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审核责任。各级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为民服务,将两张业绩表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明确工作规范和各岗位审核责任,并加强工作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问题发生,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审核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的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按要求开展抽查检查。
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本通知中项目属地审核部门上传实地核查照片或视频及新版《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的要求,于9月10日起实施。
我厅之前已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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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外墙抹灰层脱落问题防治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外墙抹灰层脱落问题防治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44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5 16:3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有效防治住宅工程外墙抹灰层空鼓及脱落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住宅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得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优化设计深度,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外墙抹灰层的材料、性能等技术要求,加强外墙装饰物、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构造措施,确保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安全牢靠。
(三)施工单位对外墙抹灰层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对外墙抹灰层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加强质量检查,确保外墙抹灰层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外墙抹灰层施工过程的检查,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外墙抹灰层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二、严格控制外墙抹灰层施工质量
(一)材料控制。外墙抹灰砂浆所需的原材料、砂浆配合比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等要求。
(二)基层处理。抹灰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洒水湿润并及时
清除基层表面的尘土、浮灰、污垢、油渍等,再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1.将混凝土基层凿成麻面;2.在混凝土基层表面涂抹界面砂浆。
(三)分层抹灰。外墙抹灰的平均厚度不宜大于20mm,并应分层抹灰,每层每次抹灰厚度宜为5mm~7mm,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与基体粘结的加强措施。
(四)分格缝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墙大面积抹灰时应设置水平和垂直分格缝,水平分格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垂直分格缝宜按墙面面积设置,且不大于30 m2。
(五)强度检测。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并按要求对外墙抹灰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住宅工程外墙抹灰层质量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加大对外墙抹灰层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抽查力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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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 2024-08-12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时间:2024-08-09 19:49 浏览量:523 文号:榕建消〔2024〕7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市消防审验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质量,更好发挥消防技术专家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集中征集和在库专家信息更新的通知》(榕建消〔2024〕19号),我局于2024年4月组织开展消防技术专家申报和在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我局研究审定、公示,现将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共207人)予以公布。专家库包含设计、检测、施工三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原于2020年9月建立的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检测类、施工类)同步废止。附件:1.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设计类)2.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检测类)3.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施工类)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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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的通知
[ 2024-08-08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的通知时间:2024-07-24 10:41 浏览量:216 文号:榕建消〔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古厝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和<福州市古厝活化利用消防审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榕建消[2021]50号)附件2中的《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试行)》自行废止。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文物局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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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二季度勘察设计和绿色建筑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 2024-08-05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二季度勘察设计和绿色建筑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时间:2024-07-31 16:52 浏览量:4 文号:榕建科〔2024〕2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市“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安排,拟开展2024年二季度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4年8月。二、检查范围2024年4月1日以来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四城区在建项目和现场勘察项目。重点抽查免审项目、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学校、医院、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建项目。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配式深化设计等专业。三、检查内容(一)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质量保证体系;2.勘察进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3.勘察现场作业;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5.勘察成果文件。(二)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2.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3.高边坡、深基坑等风险源设计情况;4.设计单位是否为违法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1.审查机构质量保证体系;2.审查质量。四、检查方式主要采取专家复审查阅方式,结合工程现场核查(勘察现场、土工试验)的方式进行。五、检查人员组成本次检查人员从市建设局专业人员抽取产生,检查专家从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六、其他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含免审项目),结合当地“双随机”检查计划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专此通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