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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
[ 2024-10-08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4〕44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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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24-10-08 ]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8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7 17:12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的应用,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数字化管理水平,根据“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具有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企业,应积极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可选取一批本单位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开展BIM正向协同设计,申报施工图BIM审查。鼓励其他设计企业积极参与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
(二)试点项目。申报BIM“一模到底”应用试点项目,应当实施施工图BIM审查。鼓励其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施工图BIM审查试点:
1. 采用装配式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房屋建筑工程;
3.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
4. 大型或复杂的公共建筑;
5. 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BIM审查子系统
我省在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增加了BIM审查子系统,自2024年10月1日起上线试运行。该系统包括BIM辅助报审工具、轻量化引擎、人工审查、智能辅助审查、模型文件管理、审查意见输出等功能。
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入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zjt.fujian.gov.cn)→办事服务→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主管部门等各方主体按角色进入系统,可查看和获取相关文件、操作指南、工作手册,通过BIM审查子系统进行BIM信息填报、模型和图纸文件上传、审查和查看等操作。
三、审查流程和要求
(一)BIM模型准备。建设单位按照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标准》(DBJ/T13-438)以及《BIM审查工作手册》(可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下载)有关要求,向设计单位提出BIM设计需求。设计单位进行全专业BIM协同设计,形成BIM模型文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用BIM辅助报审工具,对BIM模型文件进行转换和自检,导出模型格式文件。
(二)BIM模型送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时,同步提交二维施工图和BIM模型格式文件。二维施工图按原有途径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BIM模型格式文件上传至BIM审查子系统,并进行图模关联。图模一致核查通过后,设计单位需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BIM技术应用报告》和《BIM质量承诺书》,其中《BIM技术应用报告》为BIM设计软件导出的BIM模型错漏碰缺检查报告;《BIM质量承诺书》为设计单位对图模一致的承诺书。
(三)BIM模型审查。审查机构对送审项目的二维施工图和BIM模型并行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施工图审查报告书。二维施工图按原有模式进行审查;BIM模型按照《BIM审查工作手册》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在核验设计单位的《BIM技术应用报告》和《BIM质量承诺书》后受理,可采用二三维联动的智能辅助审查、人工审查等方式,对送审项目BIM模型设计质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同步对二维施工图和BIM模型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出具项目审查合格书。
(四)BIM模型查看。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查看申报BIM审查的项目基本情况、BIM模型、审查意见等,并以试点企业、试点项目为抓手,逐步探索施工图BIM审查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引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BIM设计和审查对于提升设计质量和效益、建立基于BIM“一模到底”协同管理模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引导本地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开展BIM正向设计,积极申报BIM审查试点。要指定专人跟踪,及时掌握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协调沟通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二)做好技术培训。省厅组织编制BIM审查工作手册、操作指南,录制BIM报建审查视频供各方主体学习。各相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要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及时掌握BIM审查子系统功能和审查流程,规范开展BIM报建审查工作。系统开发运维单位要加强技术支持服务,配合做好系统操作培训,及时解决系统操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三)加强激励支持。建设单位要加大对BIM技术应用支持力度,对采用BIM正向设计、施工图BIM审查的,要合理增加相关费用。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各类建设主体BIM技术培训,提高BIM技术深化应用能力。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可对积极应用BIM技术的优秀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评优评奖和信用鼓励。
(四)加快成果应用。推动完善建设单位主导工程建设项目BIM技术应用机制,加快推进正向BIM应用,实现建设各阶段BIM成果传递和信息共享,形成BIM技术应用良性循环,助推基于BIM的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试点期间,各有关单位对施工图BIM报建审查工作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科技设计处。
联系电话:0591-87546724(政策咨询)
13850138504、19941989371(BIM报建审查技术咨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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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09-27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2024〕3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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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4-09-26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4〕1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5 15:31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除外)。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已换领1年有效期临时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三、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闽建许〔2015〕27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上述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
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均不考核个人业绩),工程监理企业重点考核注册人员。
六、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应当先按照本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发放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七、建筑业企业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延续审批通过的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审批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八、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与本通知的衔接,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延续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系统及时回流至省住建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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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标准》的公告
[ 2024-09-25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标准》的公告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9-23 18:06:42 -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
[ 2024-09-25 ]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时间:2024-09-24 15:29 浏览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