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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4-11-06 ]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管〔2024〕1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1-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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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10-25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5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0-2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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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 2024-10-18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0-17 16:23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探索实施“评定分离”方式,赋予招标人定标自主权,择优确定中标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定标方案不公开透明、定标要素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有序开展,避免对不同投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进一步营造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省住建厅组织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未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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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
[ 2024-10-08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4〕44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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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4-09-26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4〕1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5 15:31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除外)。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已换领1年有效期临时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三、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闽建许〔2015〕27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上述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
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均不考核个人业绩),工程监理企业重点考核注册人员。
六、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应当先按照本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发放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七、建筑业企业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延续审批通过的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审批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八、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与本通知的衔接,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延续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系统及时回流至省住建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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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标准》的公告
[ 2024-09-25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标准》的公告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9-23 18: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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