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快讯
新闻快讯
  •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 [ 2025-03-12 ]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
    闽建办建安函〔2025〕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3-11 11:01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确保房屋(含建筑幕墙,下同)安全鉴定质量,现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防控突出问题

      针对房屋安全鉴定过程存在的下列突出问题,实施精准防控:

      (一)未经检测出具鉴定报告;

      (二)虚假检测;

      (三)鉴定报告的房屋结构形式或层数等与实际不符;

      (四)检测数据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

      二、精准防控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告知

      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时应在闽政通APP(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房屋安全管理系统--鉴定项目告知)上告知。

      (二)建立检测影像留存制度

      2025年4月1日起,鉴定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留存检测影像,其中,视频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留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从上传鉴定报告的时间起算);照片作为鉴定资料保存:

      1.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

      (1)现场取样时应有能清晰看到取样处的照片;

      (2)钢筋规格检测时,每个检测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检测部位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3)主筋根数检测、箍筋加密区长度及间距检测、拉结筋间距检测,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5)回弹法检测烧结砖抗压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6)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时,每个贯入检测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7)钢材强度检测时,每个受检的构件应有能清晰看到里氏硬度测区打磨痕迹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8)焊缝全熔透超声波探伤检测,每个受检的焊缝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所检构件应标识焊缝位置或举牌标识焊缝位置);

      (9)网架结构磁粉探伤检测时,每个受检的螺栓球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螺栓球上应标识螺栓球位置或举牌标识螺栓球位置)。

      2. 既有幕墙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

      (1)抽样位置的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立柱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开启窗构造,每处应有能清晰看到构造的照片;

      (2)隐框玻璃幕墙硅酮结构胶手拉剥离试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有试验过程的视频;

      (3)玻璃面板应力检测和预应力拉索幕墙索内力测试,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

      3. 房屋和既有幕墙安全鉴定在实验室内开展的检测,检测过程的影像记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

      (三)定期开展机构自查

      鉴定机构可通过省厅“安全工作平台”加强对鉴定项目鉴定情况的自查(自查系统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安全工作平台--鉴定机构自查),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外省鉴定机构可为在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强化主体责任,亲自带队加强隐患问题排查(检查对象包括正在鉴定或已完成鉴定的项目)。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日常监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管局、执法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现场检测告知(鉴定机构在闽政通APP告知后,房屋安全管理系统会自动向房屋所在主管部门发送短信)、检测影像留存、鉴定自查等情况和鉴定报告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移出名单

      对存在《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项目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鉴定机构名单。其中:

      1.鉴定活动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再列入名单;

      2. 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或转包鉴定业务、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再列入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5-02-21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科〔2025〕6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20 15:42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绿色建筑品质,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3日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 2025-02-18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25〕4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18 09:18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巩固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夯实工程质量安全根基,经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第六点调整为:“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调整后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督促该条款落实。

      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

      四、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或者适用法律等问题,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1日
  • 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5-02-17 ]
    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25〕3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16 15:22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和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业绩补录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市政工程和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下同)业绩信息,以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的补录截止时间,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规定的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企业业绩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工作仍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执行,暂不设截止时间。

      二、优化业绩补录流程

      (一)简化入库流程。从2025年2月15日起,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或相关环节信息补充完善工作,由参建单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补录,提交并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后,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推送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的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无需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即可推送展示。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库后按闽建筑〔2024〕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等级调整。

      (二)强化环节信息采集。从2025年4月1日起,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的项目信息实行分阶段采集。项目完成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后,参建单位应当在相关环节完成3个月内完成环节信息录入。逾期未录入的,相关信息将无法推送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其中,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签订等阶段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补入完成。

      (三)缩短公示时间。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入库效率,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业绩管理等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环节信息补录、数据等级调整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公示期,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自然日。

      三、强化事后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和环节信息补充工作实行企业诚信承诺负责制,由录入企业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相关信息一经正式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不得随意更改。若企业发现信息存在错误或缺漏的,应当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开展信息勘误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补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省住建厅将开发应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功能,加大对数据真实性的分析筛查和风险异常预警。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等惩戒措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1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5-02-17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0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 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2025-02-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
    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5-01-21 15:10:1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社团: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20日起,下列职业资格启用电子注册证书(样式见附件),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

    1.注册监理工程师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5.注册化工工程师

    6.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7.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

    三、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

    四、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应妥善保管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门户个人注册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扫描电子注册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人员注册信息。

    六、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电子注册证书启用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2025年1月20日起,核发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专用章(3)”。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电子注册证书在使用有效期内仍具效力。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