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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6-02-06 ]
    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6〕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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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审核的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业绩认定标准

      (一)申请办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对申报企业所使用的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图审”“施工许可”栏目信息。

      2.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信息。

      (二)除上述调整外,资质申报业绩的其他认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的数据等级(应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技术指标符合性、信息完整性等,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4〕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步优化业绩信息管理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两张业绩表”(《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审核、工程项目数据等级调整、信息勘误等相关工作时,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其审核要点应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衔接,不再将“施工图审”(仅针对勘察业绩)、“施工许可”栏目信息作为必备考核项。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贯和指导,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住建厅反映。

      本通知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26-02-03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建房〔2026〕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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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实现2026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政策措施,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维度提振住房消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市场供给

      (一)优化土地供应。各设区市应依据人口结构变化、产业发展趋势及住房供需状况等,科学编制公布“十五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发展计划。

      坚持“以需定供”,根据住房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依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其中,福州、厦门、泉州等三个重点城市按国家调控要求开展。其他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应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12(不含)至24个月的,按照“盘供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环节统筹完善托育、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合理调整商业、车位等配置比例。

      (二)提升住房供给。各地应动态掌握未开工项目,对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较短的区域,督促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推动提前开工。

      主动靠前服务,深化房地产“白名单”融资协调,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形成有效供应。

      (三)推进好房子建设。优化规划条件,引导企业从改进户型设计、提升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普及数字家庭技术应用等方面,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鼓励各地在核心区域,选取配套资源完善的优质项目,率先推行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推广菜单式装修,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居住需求。

      鼓励各地在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落实项目公司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支持住房消费

      (四)推进政策落实。各地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有效政策,适时优化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积极谋划房票接续项目。高库存县(市、区),加快实施房票安置、“共有产权”购房等政策。鼓励各地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促进库存去化。

      (五)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房地产发展情况,阶段性实施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等补助政策。拓宽人才认定范围,支持不同层次人才通过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住房需求。

      (六)组织促销活动。鼓励各地组织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房展促销活动,在春节、元宵等返乡季,结合民俗文化活动,针对返乡群体开展专项购房推介。深化“两岸融合”,支持面向在闽台商台企开展团购促销活动。

      (七)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支持各地落实调控自主权,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对于多孩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三、深化住房“以旧换新”

      (八)鼓励“卖旧换新”。全面落实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及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

      鼓励各地搭建商品住房“卖旧换新”平台,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卖旧”房源,约定旧房出售期限。未在期限内售出的,无责解除协议并退还意向金。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推行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鼓励开发企业针对商品住房“卖旧换新”给予购房优惠。

      缴存人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2个月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九)支持“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因贷款逾期(含公积金贷款逾期)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但流拍的商品住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

      由政府主导的,可指定本地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低息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收购,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人才公寓、再次销售等。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收购贷款支持,对其中符合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十)支持装修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十一)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省内购买与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

      (十二)支持城市更新提取。缴存人可按照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中个人出资部分。

      (十三)延续代际互助政策。缴存人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

      (十四)放宽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

      五、推进城市更新

      (十五)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继续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加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着力解决城中村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人居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支持使用中央及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推行房票安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十六)支持“自拆自建”。支持各地因城施策、一项目一策推进城镇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鼓励各地优化完善规划设计、产权登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按项目成熟度分步组织实施。

      支持各地探索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改造新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六、提升保障服务

      (十七)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主流媒体、权威机构和行业协会,客观、准确、全面地解读市场走势与最新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振市场信心。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因城施策,落实配套激励政策,并强化对所辖县(市、区)指导。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快细化落实。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 [ 2026-01-23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9日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 [ 2026-01-20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1-19 11:24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拟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部分内容进行废止,现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请您于2026年2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局建筑业处。联系方式:86308589;电子邮箱:fzjw1001@163.com。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附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榕政综〔2017〕1164 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起草说明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9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6-01-14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建城〔2025〕16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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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供电公司,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供电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系统推进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省住建厅会同省电力公司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6-01-09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5〕3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8 15:2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

      上述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目录(10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