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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4-11-08 ]
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1-07 12:24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落实省委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做专做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数据等级调整和勘误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录入(一)项目范围1.本通知所称的专业分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并由专业承包单位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专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工程,不得以本通知的录入方式进行填报。2.分包工程符合以下要求的,允许专业承包单位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录入业绩信息:(1)该分包工程已验收合格。(2)该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信息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正式公开展示。(二)录入信息1.录入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验收信息。2.分包工程信息录入完成后,专业承包单位若有资质申请需要,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闽建许〔2024〕8号文的规定,录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表和个人业绩表的信息。(三)录入流程1.发起。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政务服务系统为本项目的专业承包单位分配录入权限,并对分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2.填报。专业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分包工程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和诚信承诺函并提交有关单位审核。3.确认。分包工程信息实行两级审核,相关信息经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属地的住建主管部门二次审核。项目属地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照分包合同、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分包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等佐证材料,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等平台监管数据,认真核对专业分包信息,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技术指标表、个人业绩表的审核,按照闽建许〔2024〕8号文办理。4.公示公开。专业分包信息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自然日后,推送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原因无法完成分配分包工程录入权限等工作的,专业承包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指定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自行负责分包工程录入权限分配及审核确认工作。二、数据等级调整分包工程信息的初始数据等级根据审核确认的住建主管部门层级确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闽建许〔2024〕8号文有关规定,申请该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的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技术指标表和个人业绩表的数据等级调整。三、数据勘误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录入的分包工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分包工程信息一经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再允许调整。分包工程信息确实存在非填报单位原因造成错误或不全等情形需要修正的,应当按照闽建筑〔2024〕5号有关要求,开展数据信息勘误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将需要勘误的信息经项目分包录入信息的原审核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核对确认并签章后,书面提交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呈报省住建厅进行修正。四、其他事项(一)为确保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展示的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对于原先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23〕2号)补录的专业分包业绩,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于2024年12月31日起转入后台管理。各企业若有展示需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录入工程项目分包信息。(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充分认识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的严肃性,不得参与弄虚作假。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做好分包工程信息管理,对于市场主体存在虚假信息录入、重复录入或违规录入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予以信用惩戒。对利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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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4-11-06 ]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管〔2024〕1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1-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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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10-25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5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0-2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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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 2024-10-18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0-17 16:23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探索实施“评定分离”方式,赋予招标人定标自主权,择优确定中标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定标方案不公开透明、定标要素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有序开展,避免对不同投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进一步营造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省住建厅组织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未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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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
[ 2024-10-08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钢-混凝土混合刚(排)架单层房屋结构技术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4〕44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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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4-09-26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4〕1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25 15:31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除外)。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已换领1年有效期临时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三、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等条件须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闽建许〔2015〕27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上述资质延续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
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重点考核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均不考核个人业绩),工程监理企业重点考核注册人员。
六、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应当先按照本企业拥有最高等级的资质对应安许证颁发条件配置安管人员,满足条件后予以发放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七、建筑业企业核发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证书,延续审批通过的企业可登录政务平台下载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暂未施行电子证书,审批通过后打印纸质证书。
八、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做好与本通知的衔接,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延续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系统及时回流至省住建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