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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 2026-03-23 ]
    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闽建建安〔2026〕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3-20 15:46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结合近年来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情况,省住建厅组织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手册(2020年3月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现予以印发。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自2026年9月1日实施,《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手册(2020年3月版)》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8日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 2026-03-19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时间:2026-03-10 15:55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咨询、评优评审、检查调查等工作,经研究,拟对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进行更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且持有现行有效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本单位在职或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专业

      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设计;3.室内试验;4.建筑;5.结构;6.给排水;7.暖通;8.电气;9.道路;10.桥梁;11.城市隧道。

      三、推荐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累计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不少于10项,业绩包含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或专业审查人参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室内试验等工作;参与起草或审查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熟悉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具备丰富的勘察设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室内试验、桥梁、城市隧道专业人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他专业人员需具有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及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电脑,胜任政策咨询、评优评审、检查调查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行业内资深专家可放宽)。

      (五)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四、主要职责

      (一)参加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二)参加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领域的政策研究。

      (三)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附件1)报推荐单位审核筛选,各专业推荐人数不超过3名(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占名额)。

      (二)推荐单位将《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汇总表》和相关书面材料(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业绩证明)于2026年4月1日前送至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初审,同步将电子版(推荐表、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业绩证明PDF扫描版,汇总表Word版)发邮箱。(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23号407,电话:0591-87382986,邮箱:1229973599@qq.com)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筛选,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入选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

      六、其他事项

      (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名单的通知》(榕建科〔2023〕97号)中公布的专家,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筛选推荐。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改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告知我局。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专家职责;

      2.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专此


      附件:1.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

      2.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汇总表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0日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福州市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 2026-03-06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福州市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3-05 11:19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住宅居住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与获得感,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我局牵头编制了《福州市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联系福州市住建局科技处。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专此



      附件:福州市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试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4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 2026-03-02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6-02-27 16:33:34 分享: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行业情况,做好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统计调查

    (一)统计调查范围

    2025年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有关企业于2026年3月15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扫描件。

    2.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6年3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

    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

    二、2026年月度统计调查

    (一)统计调查范围

    2026年每月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上一月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数据。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统计调查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含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技术支持: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6-02-06 ]
    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6〕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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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审核的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业绩认定标准

      (一)申请办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对申报企业所使用的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图审”“施工许可”栏目信息。

      2.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信息。

      (二)除上述调整外,资质申报业绩的其他认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的数据等级(应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技术指标符合性、信息完整性等,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4〕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步优化业绩信息管理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两张业绩表”(《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审核、工程项目数据等级调整、信息勘误等相关工作时,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其审核要点应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衔接,不再将“施工图审”(仅针对勘察业绩)、“施工许可”栏目信息作为必备考核项。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贯和指导,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住建厅反映。

      本通知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2日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26-02-03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建房〔2026〕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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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实现2026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政策措施,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维度提振住房消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市场供给

      (一)优化土地供应。各设区市应依据人口结构变化、产业发展趋势及住房供需状况等,科学编制公布“十五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发展计划。

      坚持“以需定供”,根据住房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依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其中,福州、厦门、泉州等三个重点城市按国家调控要求开展。其他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应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12(不含)至24个月的,按照“盘供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环节统筹完善托育、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合理调整商业、车位等配置比例。

      (二)提升住房供给。各地应动态掌握未开工项目,对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较短的区域,督促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推动提前开工。

      主动靠前服务,深化房地产“白名单”融资协调,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形成有效供应。

      (三)推进好房子建设。优化规划条件,引导企业从改进户型设计、提升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普及数字家庭技术应用等方面,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鼓励各地在核心区域,选取配套资源完善的优质项目,率先推行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推广菜单式装修,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居住需求。

      鼓励各地在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落实项目公司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支持住房消费

      (四)推进政策落实。各地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有效政策,适时优化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积极谋划房票接续项目。高库存县(市、区),加快实施房票安置、“共有产权”购房等政策。鼓励各地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促进库存去化。

      (五)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房地产发展情况,阶段性实施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等补助政策。拓宽人才认定范围,支持不同层次人才通过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住房需求。

      (六)组织促销活动。鼓励各地组织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房展促销活动,在春节、元宵等返乡季,结合民俗文化活动,针对返乡群体开展专项购房推介。深化“两岸融合”,支持面向在闽台商台企开展团购促销活动。

      (七)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支持各地落实调控自主权,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对于多孩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三、深化住房“以旧换新”

      (八)鼓励“卖旧换新”。全面落实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及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

      鼓励各地搭建商品住房“卖旧换新”平台,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卖旧”房源,约定旧房出售期限。未在期限内售出的,无责解除协议并退还意向金。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推行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鼓励开发企业针对商品住房“卖旧换新”给予购房优惠。

      缴存人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2个月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九)支持“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因贷款逾期(含公积金贷款逾期)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但流拍的商品住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

      由政府主导的,可指定本地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低息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收购,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人才公寓、再次销售等。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收购贷款支持,对其中符合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十)支持装修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十一)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省内购买与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

      (十二)支持城市更新提取。缴存人可按照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中个人出资部分。

      (十三)延续代际互助政策。缴存人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

      (十四)放宽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

      五、推进城市更新

      (十五)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继续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加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着力解决城中村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人居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支持使用中央及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推行房票安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十六)支持“自拆自建”。支持各地因城施策、一项目一策推进城镇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鼓励各地优化完善规划设计、产权登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按项目成熟度分步组织实施。

      支持各地探索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改造新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六、提升保障服务

      (十七)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主流媒体、权威机构和行业协会,客观、准确、全面地解读市场走势与最新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振市场信心。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因城施策,落实配套激励政策,并强化对所辖县(市、区)指导。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快细化落实。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