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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评价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6-02-09 ]
关于发布《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评价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6〕2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6 17:02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同济大学等单位编制的《福建省城镇供排水系统低碳运行评价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上述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目录(10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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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6-02-06 ]
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6〕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5 16:40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审核的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业绩认定标准(一)申请办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对申报企业所使用的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图审”“施工许可”栏目信息。2.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业绩可不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信息。(二)除上述调整外,资质申报业绩的其他认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的数据等级(应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技术指标符合性、信息完整性等,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闽建许〔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4〕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同步优化业绩信息管理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两张业绩表”(《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审核、工程项目数据等级调整、信息勘误等相关工作时,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其审核要点应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衔接,不再将“施工图审”(仅针对勘察业绩)、“施工许可”栏目信息作为必备考核项。三、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已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贯和指导,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住建厅反映。本通知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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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26-02-03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26〕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2 18:25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实现2026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政策措施,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维度提振住房消费,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市场供给(一)优化土地供应。各设区市应依据人口结构变化、产业发展趋势及住房供需状况等,科学编制公布“十五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坚持“以需定供”,根据住房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依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其中,福州、厦门、泉州等三个重点城市按国家调控要求开展。其他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应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12(不含)至24个月的,按照“盘供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环节统筹完善托育、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合理调整商业、车位等配置比例。(二)提升住房供给。各地应动态掌握未开工项目,对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较短的区域,督促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推动提前开工。主动靠前服务,深化房地产“白名单”融资协调,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形成有效供应。(三)推进好房子建设。优化规划条件,引导企业从改进户型设计、提升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普及数字家庭技术应用等方面,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鼓励各地在核心区域,选取配套资源完善的优质项目,率先推行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推广菜单式装修,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居住需求。鼓励各地在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落实项目公司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二、支持住房消费(四)推进政策落实。各地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有效政策,适时优化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积极谋划房票接续项目。高库存县(市、区),加快实施房票安置、“共有产权”购房等政策。鼓励各地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促进库存去化。(五)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房地产发展情况,阶段性实施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等补助政策。拓宽人才认定范围,支持不同层次人才通过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住房需求。(六)组织促销活动。鼓励各地组织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房展促销活动,在春节、元宵等返乡季,结合民俗文化活动,针对返乡群体开展专项购房推介。深化“两岸融合”,支持面向在闽台商台企开展团购促销活动。(七)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支持各地落实调控自主权,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于多孩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三、深化住房“以旧换新”(八)鼓励“卖旧换新”。全面落实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及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搭建商品住房“卖旧换新”平台,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卖旧”房源,约定旧房出售期限。未在期限内售出的,无责解除协议并退还意向金。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推行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鼓励开发企业针对商品住房“卖旧换新”给予购房优惠。缴存人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2个月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九)支持“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因贷款逾期(含公积金贷款逾期)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但流拍的商品住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由政府主导的,可指定本地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低息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收购,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人才公寓、再次销售等。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收购贷款支持,对其中符合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十)支持装修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十一)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省内购买与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十二)支持城市更新提取。缴存人可按照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中个人出资部分。(十三)延续代际互助政策。缴存人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十四)放宽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五、推进城市更新(十五)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继续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加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着力解决城中村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人居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持使用中央及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推行房票安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十六)支持“自拆自建”。支持各地因城施策、一项目一策推进城镇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鼓励各地优化完善规划设计、产权登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按项目成熟度分步组织实施。支持各地探索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改造新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六、提升保障服务(十七)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主流媒体、权威机构和行业协会,客观、准确、全面地解读市场走势与最新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振市场信心。(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因城施策,落实配套激励政策,并强化对所辖县(市、区)指导。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快细化落实。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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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 2026-01-29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闽建〔2026〕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省住建厅、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17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前款所称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省级劳动监测预警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登记功能优化完善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具备相应偿付能力的担保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资金共管等替代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见索即付担保。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使用本办法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附件1)出具相关保函。
第七条同一担保人不得为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总承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应当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且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日止。 担保有效期届满,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办理担保有效期延长手续,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要求,明确担保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后7日内,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如实填报担保信息,并上传担保文书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或者减免担保的,应当上传相应证明材料(附件2)。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或者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合同价款的10%。 因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影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
第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其新增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以减半;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且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其新增项目可以凭资金到位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建设单位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引发信访、投诉、举报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提高50%;存在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金额应当提高100%。 差异化管理执行时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及平台数据等信息,综合认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及制度执行情况,并据此确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减免或上浮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建设单位如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加担保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担保索赔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担保有效期内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担保人发现赔付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争议,并已多付赔偿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益人,说明错误依据、需退回金额及退款期限,协商追回;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担保范围和金额不低于原担保的新担保函件。新担保生效后,原担保即行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归集担保信息、信用数据等,为差异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支撑。 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经办担保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担保信息核验与监管工作,推动通过信息化方式对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核验。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平台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未依法提供担保、提供虚假担保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因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 (一)未按担保约定足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担保文书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担保或者变相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四)与被担保人或者受益人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调整(闽建筑〔2024〕2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54号)同时废止。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部门后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2.工程款支付担保减免情况表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
[ 2026-01-23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2026〕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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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
[ 2026-01-20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时间:2026-01-19 11: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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