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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闽武设计院 * 发表时间 : 2014-02-20 * 浏览 : 445

各市、县规划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省厅在制定《技术规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吸取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多次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意见,既体现先进性、强制性,又留有余地,体现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引导建设更加和谐、优美、宜居的城市,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品位和水平。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技术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深入研究城市特色景观的塑造,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处理好绿化、围墙、建筑和各类管线之间的关系、开放空间与建筑的关系,达到城市各种设施功能相互配合、综合效益最佳的效果。城市新区建设要适当提高规划建设标准,抓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建筑的建设,完善新区城市功能配套。老城更新改造,要坚持多拆少建,降低旧城改造开发密度和强度,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
  三、强化学习培训。省厅将开展《技术规定》实施前的学习培训,各地也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人员的培训,确保有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和准确运用《技术规定》。
  四、《技术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管理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在实施《技术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特别是实施《技术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请及时向省厅城乡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及传真:0591-87610014。
  附件: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