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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11-02 * 浏览 : 46

关于转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文号:闽建科函[2017]118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高校、示范项目:

  为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规范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验收,推动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以下简称《导则》),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确保节能改造效果。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福州、厦门)、节约型高校(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项目节能量核定应符合《导则》要求,节能量核方法可采用帐单分析法和测量计算法,优先采用帐单分析法。

  二、抓紧实施示范项目。重点城市应按国家下达任务指标要求抓紧确定示范项目,加快督促、协调公共机构类项目节能诊断、方案编制、采购、改造施工和节能量核定工作;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节约型高校应充分考虑师生正常教学、生活因素,合理安排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抓紧实施节能改造工作。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重点城市、节约型高校最迟应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并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报送验收申请,厦门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验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7日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