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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和提高建筑外窗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和提高建筑外窗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06-16 * 浏览 : 134

关于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和提高建筑外窗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3   文号:闽建科[2017]16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79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门窗是重要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其能耗约占建筑总能耗50%。目前我省建筑外窗性能标准总体偏低,工程质量问题突出,社会群众反响很大。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外窗工程监管,提高建筑外窗性能标准和工程质量,省厅批准发布了《福建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J13-255-2016,以下简称新《规范》),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设区市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设区市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为指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规范》,切实加强建筑外窗工程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新《规范》

  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建工程项目,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主体建筑设计方案日期为准),自新《规范》正式实施之日起,要全面执行新《规范》。不符合新《规范》的新建工程项目,图审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鼓励新《规范》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新建工程项目执行新《规范》。

  二、加强建筑外窗产品生产管理

  (一)根据《铝合金门窗》GB/T8478、《建筑用塑料窗》GB/T28887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建筑外窗属于工业产品范畴,根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对建筑外窗实行工业化管理,由专业化外窗生产企业在工厂内加工并组装成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加工拼装外窗。淘汰使用单玻窗等落后技术和产品。

  (二)建筑外窗生产企业进行外窗新产品研发,应当经过产品型式试验合格。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各项性能指标和质量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新《规范》要求。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新《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外窗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工程。

  (三)建筑外窗产品出厂应出具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必须在产品明显位置设有生产企业永久性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产品品种系列规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同为不合格外窗产品,不允许进入建筑工程安装使用。

  三、加强建筑外窗工程设计管理

  (一)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新《规范》要求,负责建筑外窗工程立面分格和洞口设计,在主体建筑设计文件上完整准确地提出外窗产品的抗风压、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等关键性能指标和反复启闭耐久性等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二)推行建筑外窗标准化设计,鼓励新建工程项目采用符合省厅批准发布的《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标准设计图集》推荐的标准规格的外窗产品。对采用非标准设计图集外窗工程(包括大规格铝合金门窗工程),参照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进行管理,严格实行外窗专项深化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制度。

  (三)外窗专项深化设计由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外窗设计能力的企业承担(以下简称外窗深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窗与主体建筑同步委托设计,宜同步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委托非主体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外窗专项深化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前,应经主体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出具《外窗专项深化设计技术复核表》。

  (四)外窗深化设计文件应符合主体建筑工程设计要求,包括外窗产品系列规格、安装构造图纸、性能指标计算书和使用年限及维护保修等要求,以及明确外窗产品与工程送检样窗的品种系列规格以及性能指标等内容,确保送检样窗符合主体建筑工程设计和外窗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主体建筑工程设计和外窗专项深化设计文件中有关外窗产品与工程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筑外窗设计图纸,不得用于组织外窗产品生产与工程安装施工。

  四、加强外窗进场检测和安装管理

  (一)加强建筑外窗产品进场验收监管,禁止不符合标准、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外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进场安装的建筑外窗产品应由建设单位或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外窗检测机构,按照外窗专项深化设计样窗抽样要求,对外窗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抽样检测。对设计有附框技术的外窗产品,送检样窗应安装标准化附框。外窗产品安装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外窗检测机构,对安装后外窗进行现场气密、水密等性能抽检复验。

  (二)外窗检测机构、委托单位、深化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参与外窗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外窗性能检测报告应附样窗图纸和检测现场照片、影像等资料,并做到检测原始数据可查询、可追溯。对注明“来样检测”的外窗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外窗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外窗检测结果公开管理。经检测合格的外窗样品和外窗检测报告应当安装和张贴在工程现场和样板房上,作为外窗产品生产组装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的依据。鼓励社会群众对检测结果进行监督举报,打击虚假检测行为,提高外窗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四)推广外窗干法安装工艺,淘汰外窗湿法安装技术。土建施工企业要负责落实外窗洞口施工精度要求。附框是外窗产品组成部分,由外窗生产企业负责设计和选用。加强外窗附框技术和产品质量监管,鼓励外窗企业创新设计和使用符合装配式、标准化要求的外窗附框技术工艺,推广符合外窗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安装要求的技术。

  (五)完善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发挥外窗生产企业质量主体作用,推行外窗生产、安装、保修一体化管理模式,即由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统一负责外窗产品生产与工程安装施工及维护保修服务,落实外窗生产企业承担外窗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五、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主体应加强进场外窗产品管理,认真核查进场外窗产品生产企业永久性标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以及型式试验报告和性能检验报告等资料,认真做好外窗样窗抽样检测全过程监督和安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工作。建筑外窗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生产、安装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由项目经理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项目管理-外窗登记”栏目登记外窗专项验收情况,未经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出台本地区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管理具体办法,将外窗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动态监管,监督各方主体实施新《规范》,落实建筑外窗产品和工程质量责任。对发现降低外窗设计标准、使用淘汰外窗技术、现场加工拼装、弄虚作假检测以及不履行监理监督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企业和个人相应信用扣分处理,严重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外窗工程,要予以限期整改、停止使用直至责令拆除等处理。

  (三)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外窗市场和行业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外窗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完善与新《规范》相适应的外窗工程定额,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外窗市场环境;制定专业化外窗企业综合评价标准,建立建筑外窗企业名录和专家团队,开展外窗职业技能培训竞赛,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等,培育一批技术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外窗示范企业。同时,发挥标准引领和技术创新作用,支持有条件地区企业建设外窗创新基地,鼓励协会和企业开展适用沿海区域外窗技术研究,制定外窗深化设计、干法安装、现场检测等技术标准图集工法等,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估认证,支持推广标准化高性能节能外窗技术,全面提升全省建筑外窗产品性能标准和工程质量水平。

  六、开展新建工程项目试点示范

  各地要结合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政策,从重点工程项目、品牌开发商抓起,组织实施新《规范》试点示范推广工作。今年7月15日前,福州和厦门市各申报不少于3项、泉州和漳州市各申报不少于2项,其他设区市各申报不少于1项,作为首批我省实施新《规范》试点新建工程项目。请上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指定责任单位和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并报省厅科技与设计处备案。省厅将根据各地执行新《规范》和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巡回宣传指导和抽查通报。各地在执行新《规范》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向省厅科技与设计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