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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定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6-12-07 * 浏览 : 255
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定的通知
 [规划局]                字体显示:  
发布时间:2016-11-28
  

  20137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实施以来,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日益增多,方便了高层居民生活出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查,经市政府研究,在《若干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为维护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减少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双方利益,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方业主应将增设电梯方案(包括建筑施工图纸)征求本梯位全体业主意见,业主“同意”或“不同意”该方案,均应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相关意见。

  二、依据我市2016年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中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不再区分城市一类建设区、二类建设区。由此对《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关于住宅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进行调整,不再区分城市一类建设区、二类建设区,统一按照“既有住宅北面增设电梯,其与北侧住宅建筑间距达到9米,并达到本住宅建筑高度的0.6倍的,视为满足规划要求”。

  为明确拟加装电梯住宅北侧相邻建筑业主意见,减少纠纷,根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若增设电梯后与北侧住宅楼建筑间距离达到9米,但不满足本住宅建筑高度0.6倍的,应在其北侧住宅相应梯位进行公示,并征得该梯位全体业主同意(或不反对)。若北侧为非住宅类建筑,应征得北侧建筑产权所有人同意(或不反对)。

  三、为确保加装电梯项目满足结构、消防等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加装电梯设计图纸应经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11月28日